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公司所持有的发明专利“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专利号:200810065225.X)(以下简称“5225专利”)维持专利权有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专利权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审查决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有利于公司维持专利技术的有效权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3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5197号、第45198号、第4520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对魏群、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公司所持有的5225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之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进展的基本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出具3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内容一致,具体如下:继续维持ZL200810065225.X号发明专利有效。
二、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进一步维护了公司5225发明专利有效权益,公司将积极行使相关专利权利,并持续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若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审查决定,可在法定时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积极跟进后续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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