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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2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就部分已逾期合同先行起诉青海华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胜华”)及易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扬集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以下简称“前次诉讼公告”)。

  近日,为进一步加大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权清收力度,加快推动债务问题的整体解决,公司就其余未诉的逾期款项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的法院受理时间为2020年7月3日及7月6日。

  2、诉讼机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

  二、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青海华鹏相关诉讼事项

  1、案件起因

  公司与青海华鹏相继签订多份《电解铜购销合同》及部分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公司向青海华鹏赊销电解铜(阴极铜),青海华鹏于约定期限内付清全部货款。

  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公司与易扬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易扬集团以其持有的格尔木胜华37.5%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公司与青海华鹏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因电解铜(阴极铜)贸易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额人民币13亿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格尔木胜华就上述购销合同为青海华鹏的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吴小丽、林秀成分别出具《担保书》,自愿为公司与青海华鹏因电解铜(阴极铜)贸易而签订的相关合同的履行,分别提供最高额人民币15亿元和2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购销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向青海华鹏交付货物,但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易扬集团、吴小丽及林秀成,并将依法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案件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青海华鹏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请求判令林秀成对青海华鹏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限额20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吴小丽对青海华鹏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限额1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对青海华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公司有权就易扬集团持有的格尔木胜华37.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在13亿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易扬集团、吴小丽及林秀成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综上,公司请求判令青海华鹏支付货款共计129,189.09万元及违约金共计23,746.50万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金额152,935.59万元。

  (二)格尔木胜华相关诉讼事项

  1、案件起因

  公司与格尔木胜华相继签订《金矿石购销合同》、《锌精矿购销合同》、《矿产品包销协议》和《锌矿石购销合同》及部分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格尔木胜华购买相关矿产品,在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格尔木胜华根据合同约定交货。

  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公司分别与吴小丽、吴小平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及部分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吴小丽、吴小平分别以其持有的易扬集团99%股权及其派生权益、1%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公司与格尔木胜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因各类矿产品贸易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额人民币7亿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吴小丽、林秀成分别出具《担保书》,自愿为公司与格尔木胜华因各类矿产品贸易而签订的相关合同的履行,各自分别提供最高额人民币6亿元连带责任保证。

  购销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格尔木胜华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基于上述事项,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格尔木胜华、吴小丽、林秀成及吴小平,并将依法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格尔木胜华签订的涉案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格尔木胜华返还涉案合同项下逾期款项及违约金;

  (2)请求判令林秀成对格尔木胜华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限额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吴小丽对格尔木胜华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担保限额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公司有权就吴小丽持有的易扬集团99%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在7亿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公司有权就吴小平持有的易扬集团1%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在7亿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由格尔木胜华、吴小丽、林秀成及吴小平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

  综上,公司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返还预付款共计37,000万元及违约金共计6,138.08万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金额43,138.08万元。

  此外,针对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将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及易扬集团列为被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19-115号公告之“一、(一)诉讼一事项基本情况”),公司根据林秀成出具的《担保书》,于本次诉讼中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林秀成,请求法院判令林秀成立即向公司支付青海华鹏涉案逾期货款共计26,677.21万元及违约金共计5,267.62万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三、相关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的诉讼仲裁事项

  1、2020年5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信达鞋业有限公司就与莆田市盛欣鞋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买卖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争议金额为10,438.15万元。

  2、2020年5月,公司就与厦门源泰隆服饰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买卖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争议金额为4,474.86万元。2020年6月,厦门仲裁委员会做出调解书。

  除上述较大额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自2020年5月11日诉讼公告后,新增其他小额诉讼、仲裁1,883.50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公告日,青海华鹏全部未履约的逾期款项为15.79亿元,格尔木胜华全部未履约的逾期款项为3.91亿元。上述款项自2019年出现逾期情况后,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诉讼策略、成本等因素,已于2019年12月就部分诉讼标的先行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末根据可获取的信息及相关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况对全部逾期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9.03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

  为进一步加大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权清收力度,加快推动整体债务问题的解决,保护公司权益,经审慎考虑,公司决定就余下全部逾期款项提起诉讼。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还将视诉讼的举证和进展情况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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