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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下转C62版)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4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转股代码:191504        转股简称:艾华转股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12,000.00万元、人民币3,000.00万元、人民币1,376.0627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人民币4,000.00万元,共计24,376.0627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汇利丰”2020年第5108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兴银基金-福安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月月购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国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券艾华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除“汇利丰”2020年第5108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期限为41天,兴银基金-福安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为无固定期限、可随时支取外,其余理财产品均有相应的封闭期,封闭期分别为3个月、18个月、6个月、6个月。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4月21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0号、2020-030号及2020-038号公告。

  一、 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4月21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升股东回报,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20号、2020-030号及2020-038号公告。

  1.在前次及此次授权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2020年4月21日至本公告日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情况如下:

  2.在此次授权下,公司及子公司自2020年4月21日至本公告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合规性高、资金安全保障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

  2.建立投资台账,及时跟踪、分析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项理财品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应对具体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授权下的具体投资情况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汇利丰”2020年第5108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受托方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及风险和客户权益说明书》,具体内容如下表:

  2.产品名称:兴银基金-福安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基金-福安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3.产品名称:华泰紫金月月购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受托方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华泰紫金月月购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4.产品名称:华泰紫金中国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益阳艾华富贤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华泰紫金中国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5.产品名称: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6.产品名称:方正证券艾华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受托方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对前期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方正证券艾华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追加购买,具体内容如下表: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 “汇利丰”2020年第5108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资金投向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由中国农业银行 100%投资于同业存款、同业借款等低风险投资工具,收益部分与外汇期权挂钩获得浮动收益。

  2. 兴银基金-福安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本计划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其中,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华泰紫金月月购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投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 华泰紫金中国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

  (1)固定收益类资产

  境内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回购、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地方债、金融债(含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永续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结构化存款、结构化票据、收益凭证等。

  境外资产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包括ETF)等。

  (2)权益类资产

  仅限于投资可转债转股(包括可交债换股)所得的股票。本集合计划可持有可转债转股(包括可交债换股)所得的股票,但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3)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

  境内资产包括国债期货。

  境外资产包括本计划可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本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正、逆回购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5.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6. 方正证券艾华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含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计划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本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委托资产不投资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的股票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明文禁止的金融工具及产品。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选择的上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方保持紧密联系,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1. “汇利丰”2020年第5108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受托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已上市金融机构(证券代码:601288)。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 兴银基金-福安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1)兴银基金基本情况

  (2)兴银基金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兴银基金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 华泰紫金月月购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国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方均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产”)

  (1)华泰资产基本情况

  (下转C6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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