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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0-039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控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7,184,4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1%。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石大控股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不超过810.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不超过182.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自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石大控股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不超过810.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不超过182.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

  2、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亦将进行相应调整。其中,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窗口期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期间内不减持股份。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控股股东石大控股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作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公司所持石大胜华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石大胜华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石大胜华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石大胜华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票。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发行人及本公司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2、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3个月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3、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若本公司未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发行人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是石大控股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校属企业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在减持期间,石大控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2020年3月24日石大控股与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集团”)、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石大控股向融发集团和开投集团分别转让15,201,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各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0%),股份转让价格均为32.27元/股。2020年6月29日,公司接到石大控股通知,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所属企业公开征集转让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的函》(财教函〔2020〕25号),同意石大控股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向融发集团和开投集团分别转让公司15,201,000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5)、2020年3月27日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6)《石大胜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石大控股)》、《石大胜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融发集团和开投集团)》以及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获得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7)。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次公开征集协议转让将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融发集团和开投集团已承诺自受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石大胜华的控制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石大控股将退出控股地位,后续可能会继续减持公司股份,导致石大胜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可能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2、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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