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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哈尔滨悦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0-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悦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麟”,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锐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项目融资贷款合同》及相关融资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合同”),悦麟向建设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贷款,用于哈尔滨市双城区悦麟锦云项目建设。公司近日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按51%的股权比例为悦麟在贷款合同项下的3.06亿元债务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沈阳锐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锐境”)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沈阳锐境以其持有的悦麟51%股权为该笔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悦麟的另一股东黑龙江省中农投资有限公司按照49%的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悦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2、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90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向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105亿元,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385亿元。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本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哈尔滨悦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6亿元。截止本次担保事项完成之前,公司在上述审议额度内向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4亿元,可用额度为101.6亿元;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在上述审议额度内向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46亿元,可用额度为98.54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哈尔滨悦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公司住所为哈尔滨市双城区永治村龙信阳光城2-3号商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聂庆庆。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物业管理;城市停车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锐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黑龙江省中农投资有限公司(非我司关联方)持有其49%的股权。

  截至目前,该公司不存在担保、诉讼或仲裁等事项。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悦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按51%持股比例为悦麟在贷款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3.06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沈阳锐境与建设银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沈阳锐境以其持有的悦麟51%股权为该笔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一)《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3.06亿元。

  3、担保范围:贷款合同项下不超过3.06亿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悦麟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担保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悦麟在该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债务展期的,保证期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1、担保方式:股权质押。

  2、出质权利:沈阳锐境持有哈尔滨悦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

  3、担保范围: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66亿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项下不超过3.06亿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悦麟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五、董事会意见

  1、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锐境按照股权比例为悦麟在贷款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3.06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公司经营及房地产业务发展的需要。

  2、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锐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悦麟51%的股权,悦麟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悦麟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具有实际偿还债务能力。悦麟另一股东黑龙江省中农投资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同等条件的担保,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悦麟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担保行为公平对等。

  3、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次担保事项完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3,675,1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189.33%(占净资产的比重为86.39%)。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3,006,1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154.87%(占净资产的比重为70.66%)。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余额为669,0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34.47%(占净资产的比重为15.73%)。

  公司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反担保合同

  3、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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