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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 600354   证券简称:*ST敦种   编号:临2020-029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诉金额:本次公告3起案件均处于立案阶段,公司最近12个月未披露的重要诉讼涉诉金额为113,648,453.23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涉诉金额为22,496,516.76元,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涉诉金额为91,151,936.4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正在与起诉方积极商谈和解,为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或“公司”)2020年7月7日披露了《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临2020-027),现就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敦煌种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最近 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13,648,453.23元。现将有关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诉讼的情况说明

  (一)敦煌种业与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13日,敦煌种业与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种业”)经协商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平安种业以无偿授权方式授予敦煌种业在2016-2017年、2017-2018年、2018-2019年三个经营周期独家生产、销售和经营权,双方共同经营平安169、平安186、平安998玉米杂交种子品种。敦煌种业负责三个品种的收购、质控、加工、包装、经营、仓储、销售、回款、核算,负责组建合作经营团队及全面管理,销售团队以平安种业原有销售团队为主体,接受统一管理。敦煌种业可使用敦煌飞天和吉林平安两个品牌在三个品种权授权区域内经营销售,并对利润分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保证条款约定,为保证协议顺利履行,平安种业以三个品种权为质押标的,双方签订质押协议,平安种业负责完成质押登记手续;平安种业分别保证在2016-2017、2017-2018销售季结束后,顺利完成标的种子500万公斤和900万公斤以上销售,如未实现销售目标或者虽实现销售目标但未产生净利润,敦煌种业将平安169、平安186、平安998、平安134、平安18、平安180、平安188、平安177、通平1号九个杂交玉米种子品种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敦煌种业。如授权期满后,敦煌种业仍留存有未销售的标的种子,合格种子由平安种业按成本价回购。

  前述协议签订后,敦煌种业先后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组建合作经营管理团队,承接平安种业原有重点收购网络,调动 5,626万元资金收购种子,为平安种业销售团队创造履约条件,仅2016-2017年度,敦煌种业为平安种业垫付种子绿色通道试验费185万元,出借种衣剂、包装物共计价值165.7万元,出借平安998成品种子价值70万元,合计4,207,175.00元。而平安种业并未兑现承诺,2016-2017年度仅销售标的种子46.9万公斤,当年就造成亏损233.3万元。敦煌种业为了维护合作经营关系,考虑到经营周期整体绩效,继续投入资金支持运营,但平安种业因其销售乏力,与其保证完成的销售量差距甚大。

  为此,敦煌种业于三个经营周期届满后,多次致函要求平安种业回购库存种子,偿还支借的物资款及资金,并履行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玉米种子品种权无偿转让给敦煌种业的义务,平安种业仅承诺回购剩余库存种子,但至今既不实际履行库存种子回购义务,也不偿还支借的物资款及资金,且拒绝办理约定标的种子品种权无偿转让手续,其行为已给敦煌种业该项业务的后续处理造成严重影响,并已产生重大损失。

  鉴于以上事实,敦煌种业依据《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0日,敦煌种业以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为由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双方《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回购原告库存平安169、平安186、平安998玉米种子139.3万公斤,回购2016—2017年合作期间由原告垫资购买的平安系列产品包装袋和包衣剂;如若不能回购,判令被告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1,272,000.00元;(2)被告偿还《合作经营协议》履行期间向原告支借的种衣剂、包装物、平安998玉米种子等物资款及资金共计人民币4,207,175.00元,并承担因延期还款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547,341.76 元;(3)被告按照《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将平安169、平安186、平安998玉米杂交种品种相关权利无偿转让给原告;(4)被告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47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港国际”)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预包装食品销售框架合同》,约定上海公司向陆港国际采购包装食品,陆港国际共向上海公司供货3批分别签订了《销售合同》,总价款40,212,801.1元。依照约定,上海公司应在收货30内付清全部货款,受疫情影响,销售客户账期内未能及时回款,上海公司与陆港国际积极沟通协商货款分期支付计划,至2020年4月30日完成了500万元货款支付,未能达到陆港国际预期,至6月24日上海公司累计完成1,900万元支付,剩余21,212,801.1元尚未完成支付。目前上海公司与陆港国际仍在持续积极沟通剩余货款的支付方式与和解方案。

  3)、原告方诉讼请求

  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12,801.1元;(2)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违约金5,281,920.17元;(3)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90,000元,以上合计:41,584,721.27元;(4)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因原告追索债权产生的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有被告承担。同时原告针对该诉讼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出具了(2020)新01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41,584,721.2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2)如上述款项查封不足,也可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签收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本案的起诉书及传票,因签收人于2020年6月22日去北京出差,于28日返回后受疫情因素影响被隔离,签收人在隔离期间未及时通知安排其他人拆封邮件,从而致使公司实际收到本案起诉书时间为7月4日。截止本公告日,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20年6月已向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400万元,买卖合同双方仍在协商剩余21,212,801.10元货款支付方式及逾期费用的计算支付,并积极协商达成和解方案,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5月5日,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即乙方)(以下简称“尚融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即甲方)(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编号为DHSR20190401《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向其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协助其中国境内自其指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事宜”;根据甲方出具的《委托采购订单》,乙方在认可的货值范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订单》,协议有效期: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等内容。

  其后尚融公司又与上海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HSR20190401-B的《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双方在实务操作中需进一步明确具体交易的细节内容进行补充约定。鉴于前述《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上海公司的控股股东敦煌种业与尚融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约定敦煌种业为上海公司在以上《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应付货款义务向上海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保证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期限为2年,自《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上海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应付货款债务,尚融公司可直接要求敦煌种业在最高保证期限内履行应付货款义务。

  依前述《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尚融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多份《委托采购订单》,尚融公司依约完成《委托采购订单》项下交货义务,上海公司亦出具《收货确认函》,且双方签订多笔《对账单》,业务期间上海公司出现过货款逾期情况,自2019年12月1日起,尚融公司因自身原因全面停止了供应链资金业务,上海公司与尚融公司相互达成谅解,积极协商沟通存量业务资金分期支付、尚融公司租赁仓库费用、分期支付期间费用计算等一揽子解决方案,疫情影响,上海公司至4月30日陆续支付尚融公司5,187,353元,仍欠付应付尚融公司货款净额33,542,617.2元。根据双方协商分期清偿方案,上海公司于6月期间支付1,100万元。目前上海公司与尚融公司已初步达成和解意向,正在确定全面和解协议。

  3) 、原告方诉讼请求

  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1向原告支付货款43,376,294.20元;(2)被告1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90,921元,以上1-2项暂计为49,567,215.2元;(3)被告2对被告1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本案的起诉书及传票。上海公司与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尚融公司因自身原因提前停止合同执行,双方即开始协商存量应付货款支付方案,受疫情影响未能有效沟通达成一致,协商期间上海公司持续履行支付义务,截止2020年6月30目已累计支付16,187,353元,上海公司与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核对应付货款金额为22,542,617.20元,合同双方目前已初步达成和解意向,正在商讨确定全面和解方案,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均未开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海公司正积极与陆港国际就剩余货款支付方式积极协商以达成和解方案,尽快解除冻结部分银行账户,减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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