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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2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除非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及风险,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股东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YUEN TAI、STAR EIGHT、NEW EMPIRE和HEROIC EPOCH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公司股东Pitaya Limited、序美投资、ALPHA PLUS、BEST STRENGTH、磐安乐投、TOTAL PIONEER、YUEN CHENG、EVER GLITTER、君智祥、SONIC TRACK、象山亚威、富勒达、聚满盛、隆诗英、兴恒益、仁宏富、全汇欣、益之诚、嘉之园、益诚亘、华惠双全和富拉凯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公司股东ALPHA LAND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公司间接股东ARIES TECH、WENBING HOLDING、MING LU、SHUN PHONG、MASTER INSIGHT、CHAMPION ELITE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公司间接股东CITY SEASON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理镇、吕学燕、文国良、范资里、文羽菁、文馨、李相如、林绍明、林瑶俐、林瑶瑄、林瑶欣、朱玉娇、周武忠、周芯妤和周政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除吕理镇、文国良、李相如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涂序斌、杨玉祥、徐俊斌、张志平和张益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岱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主要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JADE FORTUNE、PERFECT ESTATE、ESTEEM LEAD、YUEN TAI、ALPHA LAND、STAR EIGHT以及NEW EMPIRE、HEROIC EPOCH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作出如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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