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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协商一致,自 2020 年7 月 10日起在民生银行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且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3.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后(包括该日)。

  5.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7.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构成。

  8.基金转换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注:公式中的“转出基金申购费”是在本次转换过程中按照转入金额重新计算的费用,仅用于计算补差费用,非转出基金份额在申购时实际支付的费用。

  9.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出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转换。

  10.各基金的转换申请时间以其《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规定为准,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15:00 以前在销售商处撤销,超过交易时间的申请作失败或下一日申请处理。

  11.基金转出的份额限制以其《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规定为准,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12.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已载明并获交通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7-9908

  公司网址:www.zsfund.com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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