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0-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执行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20,929,315.07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金额)及逾期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一: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二: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概述
2020年1月,公司就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传票((2020)沪01民初12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2020年2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初12号)及《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告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2020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签署《调解协议》及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2020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民初12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2020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了被告一支付的《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下约定的股权收购款50,000,000元以及需由被告一承担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共计224,863.39元。同日,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约定,已满足解除对被告一所持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传媒”)37.72%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二、调解协议执行进展情况
2020年6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一所持有的航美传媒37.72%的股权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被告一(由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于被告一持有的航美传媒37.72%的股权保全措施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
2020年7月8日,公司收到被告一支付的上述股权收购款50,000,000元。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相关约定,被告一(由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尚需于2020年7月15日当日或之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20,929,315.07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两被告尚未履行完毕《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下的全部义务,公司将根据调解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照《民事调解书》正常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2,092.93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后将增加净利润1,779万元,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目前民事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够正常执行完毕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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