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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2   证券简称:睿创微纳    公告编号:2020-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71,128,570股,限售期为12个月。

  3、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或“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5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00万股,并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45,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为393,431,4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为51,568,50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票3,000,000股,股东数量为1名,限售期为12个月。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71,128,570股,股东数量为84名,限售期为12个月。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计174,128,5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9.13%,将于2020年7月22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1,688,312股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0,00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的减持不受前述限制。

  (7)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8)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股东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3,561,429股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90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股东华控湖北防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2,282,727股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95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股东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168,831股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000,000股发行人股票,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五)股东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六)股东王宏臣、陈文礼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七)股东赵芳彦、江斌、丛培育、陈文祥、魏慧娟、周雅琴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八)股东石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已持有的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李维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对外转让股票不超过上一年期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若李维诚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2,512,987股(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九)丛方妮(股东及原董事丛培育之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安吉鼎集中对应享有的合伙人权益。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父亲丛培育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对外转让所持安吉鼎集之合伙企业份额不超过上一年期末所持安吉鼎集之合伙企业份额数量的25%。若丛培育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安吉鼎集之合伙企业份额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安吉鼎集之合伙企业份额。

  (3)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则本人因违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向安吉鼎集分红时对应扣减本人应获分红款项。”

  (十)股东孙中华(监事及股东陈文祥配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烟台赫几中对应享有的合伙人权益。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陈文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对外转让所持有烟台赫几之合伙企业份额不超过上一年期末所持合伙企业份额的25%。若陈文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烟台赫几之合伙企业份额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烟台赫几合伙企业份额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烟台赫几合伙企业份额。

  (3)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则本人因违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向烟台赫几分红时对应扣减本人应获分红款项,或在支付本人薪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十一)郭延春等6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十二)股东深圳市信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标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烟台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名称为烟台业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烟台赫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机构/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机构/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构/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机构/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十三)参与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赵芳彦、周雅琴、陈文祥、向思桦、王鹏、黄星明、熊笔锋和杨水长承诺:

  (1)本人通过专项资管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限售规定。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睿创微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74,128,570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71,128,570股,限售期为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控湖北防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剩余限售股数量系其均在《招股书》中承诺该部分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所致(承诺内容详见本公告“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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