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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20-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胡智彪先生、胡智雄先生、胡锋先生、陈樟军先生、张亚东先生、陈文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同意提名陈连勇先生、蔡宁先生、金盈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连勇先生、蔡宁先生、金盈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分别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胡智彪先生,中国国籍,1970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兼任浙江道明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道明光学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道明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道明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道明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胡智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671,702股,胡智彪先生和胡智雄先生为兄弟关系,两人通过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49,600,000股,两人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胡智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候选人胡锋先生的叔叔,除此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胡智雄先生,中国国籍,1962年生,高级经济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现兼任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道明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道明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道明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浙江高得宝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州骏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惠州道明华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胡智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191,702股,胡智雄先生和胡智彪先生为兄弟关系,两人通过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49,600,000股,两人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胡智雄先生为第五届董事候选人胡锋先生的父亲,除此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胡锋先生,中国国籍,1985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4年12月起曾担任浙江道明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8年8月起担任浙江龙游道明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妻吴之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900,000股,胡锋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五届董事候选人胡智雄先生之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五届董事候选人胡智彪先生的侄子,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陈樟军先生,中国国籍,1978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12月进入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销中心经理、总监、董事长助理、监事。现任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8月起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陈樟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张亚东先生,中国国籍,1986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10月进入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物控部主管、交通工程事业部主管,现任公司交通工程事业部经理。

  张亚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陈文甲先生,中国国籍,1984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年7月起曾任浙江万金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6年3月进入公司曾任公司区域经理,现任公司个人防护事业部经理。

  陈文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连勇先生,中国国籍,1975年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年至2003年任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主管,2003至2007年任绍兴鉴湖高尔夫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总监,现任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杭州广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现兼任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连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蔡宁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生,浙江大学管理工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无境外长期居留权。曾任浙江大学对外经贸学院讲师、副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现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兼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现兼任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与限公司、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蔡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金盈女士,中国国籍,1983年生,法学本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9月至2015年1月任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2月至今担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监事会副主任。现兼任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金盈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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