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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0-062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杨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素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素娥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参与设立并购基金。

  2018年1月30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并购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朴和资本共同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签署《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2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并购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朴和基金于 2018 年2月6日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了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019年12月,朴和基金向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合伙人,将朴和基金普通合伙人由湖南朴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淳信宏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信宏图”),朴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淳信宏图,并购基金整体规模不变,并完成工商登记,领取了由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并购基金合伙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的并购基金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年12月23日)》的要求及结合实际情况将与北京淳信宏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出资1亿元,尚有7亿元未出资。

  2、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收购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100%股权,经申请,公司股票2018年3月12日开市时起停牌。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披露了《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本次交易中,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金枪鱼钓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7.5亿元,用于支付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7月11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7月19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 2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述问询函要求,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落实,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答复内容相应修订《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相关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24日开市起复牌。

  2018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及审阅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材料,故公司将延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目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已消除。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897号、0898号),立案原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截至2020年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处罚后,公司仍将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正在推进中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金枪鱼钓 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9年12月24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前述交易事项的期限延长12个月。

  3、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897号、0898号),立案原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截至2020年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三、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0 万元;二、对湖南卓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0 万元;三、对杨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 万元,其中作为加加食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0 万元,作为湖南卓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0 万元;四、对杨子江、段维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 万元;五、对刘永交、彭杰、王彦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3 万元。以上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2018年7月,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卓越投资的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向其返还本金、收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据以其持有的公司2017年6月20日签章的《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019年12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这些银行账户尚未解冻。

  2018年7月,优选资本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卓越投资的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向优选资本返还本金、收益。优选资本据以其持有的公司2017年6月20日签章的《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承诺为优选资本在《合伙协议》项下并购基金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上述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也未发现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公章审批流程及公章使用记录,亦未发现留存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是否存在《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毫不知情。仅通过法院查询到《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

  2018年9月,公司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违规融资及担保事项进行了专项检查。作为核查事项之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向优选资本发出询证函。优选资本针对询证函出具的《关于(2018)京01财保77号案相关情况的说明》中明确表示,“本基金与加加食品无直接关联”。

  2019年12月,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20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75号)。2020年4月2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46号),涉及该事项的相关关注及问询,公司正积极核查组织回复,后续将于核查后披露回复内容。

  5、2019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加华裕丰(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来的《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益分配通知》,通知显示,因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其持有的上海加晟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转让,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公司本次分配应得退还本金9,404.00万元,转让收益8,418.50万元,本金及收益合计17,822.5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5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和第18.1条第(三)项规定:“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由于前述事项公司获得的分配金额达17,822.50万元(含投资本金及收益),应已构成《股票上市规则》11.11.5 条规定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并应根据第18.1条第(三)项规定,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司自2019年12月19日获得收益分配款时起,未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6、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郑州加加味业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一些固定资产(房屋建筑)为本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取得4,597.27万元的最高债权额,担保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

  7、根据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3842号及(2019)川1381民监2号文书,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加加食品集团(阆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阆中公司)与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一建筑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缔一建筑公司诉讼请求对其所承建的由加加阆中公司投资开发的“年产6万吨发酵酱油技改扩能”项目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工程进行竣工结算。

  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8、2020年3月,公司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取得3.00亿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间为:2020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采取的是无担保的信用方式,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已分四笔合计支取3.00亿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4月7日,借款利率为3.00%。

  公司陆续归还了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取得的三笔合计7,000.00万元借款;2020年3月25日公司与该银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名下位于宁乡市城郊街道茶亭寺村一处房产抵押,获得2.00亿元的最高债权额,期限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5日;2020年4月,在前述及前期抵押事项担保范围内,分三笔重新取得合计7,00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8日。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与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获得4,2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该授信由本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本公司名下位于宁乡县城郊乡站前路的厂房和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的土地,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上述不动产于2020年4月20日办理抵押登记;此外本公司还为该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尚未支用相关借款。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上述股东因自身债务原因,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处于轮候冻结状态。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情况。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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