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012.86万元(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4,462.80万元(不含增值征税)
(2)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662.26万元(不含增值征税)
(3)律师费用:360万元(不含增值征税)
(4)信息披露费用:499.06万元(不含增值征税)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28.73万元(不含增值征税)
每股发行费用为3.0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3,573.8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9,666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00,13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601,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52261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590,45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0,54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401,56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401,56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546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至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4322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20年1-3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上述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22588号《审阅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结合2020年1-3月经营及财务数据,预计2020年1-6月营业收入为7,677.15万元,与上年同期13,356.13万元相比降低42.52%;预计2020年1-6月净利润为2,783.68万元,与上年同期4,154.55万元相比降低33.00%;预计2020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659.67万元,与上年同期4,083.29万元相比降低34.86%。发行人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较上年有所下降,主要系2020年二季度受疫情影响生产进度不及预期所致。在不考虑2020年新签订单的情况下,根据在手订单的预计执行情况,发行人2020年预计主营业务收入为22,997.72万元,与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23,434.79万元基本相当。
前述2020年1-6月业绩预计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公司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疫情对宏观经济及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已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机构,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万同 、 朱邢风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琨
保荐代表人:万同、朱邢风
项目协办人:姚玉洁
项目经办人:韦秀芹、项堃
联系人:项堃
联系电话:010-59355777
传真:010-56437019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恒誉环保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恒誉环保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万同和朱邢风,具体信息如下:
万同先生:方正承销保荐投行十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管理学硕士,具有12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辉丰股份(002496)、辉隆股份(002556)、美亚光电(002690)、大连三垒(002621)、獐子岛(002069)、时代出版(600551)、新力金融(600318)等项目的IPO、再融资、重组工作,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广信股份(603599)、福达合金(603045)的首发工作。万同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朱邢风先生:方正承销保荐投行十部高级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15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龙韵股份(603729)、福达合金(603045)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长信科技(300088)、新力金融(600318)等并购重组项目。朱邢风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上市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筠龙投资、其他股东银晟投资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合伙企业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③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本合伙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合伙企业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⑤本合伙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合伙企业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斌和牛晓璐、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新明;公司董事周琛、王忠诚;监事刘萍、张海敏、牛学超;高级管理人员李宗才、杨景智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③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恒誉环保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⑤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⑥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董事钟穗丽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通过银晟投资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通过荣隆投资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间接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③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恒誉环保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⑤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⑥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牛斌、张海敏、李宗才、鲁锋、童兰英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间接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③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起四年内,本人作为恒誉环保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间接持有恒誉环保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⑤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⑥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其他股东源创绿能、源创现代、源创科技、融新源创、丰德瑞、丰创生物、木利民、张珏、齐丰浩瑞、凌文权、桑绿蓓、融源节能、领新创投、山东黄金创投、张林林、贺维、李红梅、李鸿雁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单位/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③本单位/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本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6)公司其他股东荣隆投资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③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单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的实际控制人钟穗丽在恒誉环保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钟穗丽间接持有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钟穗丽离任后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持有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⑤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单位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⑥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筠龙投资和共同实际控制人牛晓璐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恒誉环保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如需减持恒誉环保股份,本人/本单位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且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恒誉环保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单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关联股东,荣隆投资、银晟投资、源创绿能、源创现代、源创科技、融新源创、融源节能、领新创投、丰德瑞、丰创生物、木利民、桑绿蓓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恒誉环保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如需减持恒誉环保股份,本人/本单位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100%。
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恒誉环保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回购或增持相关规定的情形,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
④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董事、高管增持股份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后(含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本预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本公司将依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回购义务。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等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所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公司控股股东筠龙投资承诺:本次发行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本单位将: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单位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可扣留本单位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本单位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单位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本单位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本人将: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本人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履行,若发行人未来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筠龙投资、实际控制人牛斌和牛晓璐承诺:保证恒誉环保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恒誉环保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恒誉环保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废轮胎裂解生产线、废塑料裂解生产线、污油泥裂解生产线及危废裂解生产线的销售,行业发展前景良好,未来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稳固公司的行业市场地位,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治理结构,完善并有效实施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4)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订了《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未来分红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建立起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案)》、《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筠龙投资、实际控制人牛斌和牛晓璐承诺:本单位/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单位/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本公司控股股东筠龙投资、实际控制人牛斌和牛晓璐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合伙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书依法申请强制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合伙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七、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斌和牛晓璐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暂不领取获得的分红,直至本人按承诺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时为止;同时,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5)停止间接获得的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有权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或津贴暂时予以扣留,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单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关联股东承诺: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单位/本人就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单位/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裁判,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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