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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方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与资本顾问服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有方科技”或“甲方”)与深圳方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略资本”或“乙方”)在战略与资本市场领域进行合作,聚焦主业,控制风险,在做大做强物流网无线通信业务的同时,拟通过战略投资、并购方式拓展公司产品在物联网各领域的应用。

  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公司将继续聚焦物联网业务,方略资本利用其对该领域的深刻理解、拥有的广泛资源和资本市场专业知识为公司在物联网领域的拓展提供价值判断、专业方案和控制风险。对公司近期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0日,有方科技与方略资本于深圳市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

  (一)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方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2月25日

  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顾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公司简介:方略资本专注为成长性企业提供综合资本顾问业务,秉承客户需求导向的理念,在战略投资、战略并购、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等方面提供资源支持、专业方案设计并推动实施,长期伴随公司持续成长。

  (二)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方略资本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新余方略嘉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略嘉悦”)直接持有公司1,20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31%。方略嘉悦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于2017年02月24日完成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R8872,方略资本控股的深圳方略知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方略嘉悦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第15.1条(十四)项规定,方略资本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方略资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此外,方略资本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模式

  乙方成立专业的项目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资本顾问服务,并将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实地调查、关键人员访谈、资料分析等方式开展顾问服务工作。

  (二)合作内容

  1、并购项目策划与执行

  (1)乙方利用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根据甲方的战略需求和拟并购标的的情况,针对各个委托的并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论证及策划,并针对甲方的具体目标设计并购执行方案。

  (2)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推荐优质并购标的;

  (3)根据甲方需求,协助甲方对项目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2、融资项目策划与执行

  乙方利用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因素,针对甲方的再融资或项目融资设计融资执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共同设立并购基金等。

  3、资源导入

  根据甲方需求,导入相关行业资源、人力、管理、资本等各种要素,助力上市公司发展。

  对于重要项目需要乙方提供专项服务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用由双方另行签署财务顾问协议予以约定。

  (三)服务期限及服务费用

  协议有效期为3年。每期服务期限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每期资本顾问服务费人民币100万元,其中50%(即人民币50万元)于每服务期首月内支付,剩余50%(人民币50万元)于当期顾问服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双方还就不可抗力、保密、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致力于深耕产业物联网,寻求在智慧能源、智慧城市、智慧农业等物联网应用领域的战略投资和拓展机会,通过与方略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公司能加快战略布局进度、提高效率,促进公司快速、稳健、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利益。

  四、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公司将向方略资本支付服务费用同时接受对方资本顾问服务工作,对公司近期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后需双方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本协议的执行,项目组织涉及人员安排、资源配置等事项,存在因项目组织不当而使协议的履行达不到预定计划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战略合作协议无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协议签订时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将在未来三个月内解除限售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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