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0-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7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15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潘鑫军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4人,非执行董事刘炜先生、吴俊豪先生、周东辉先生、李翔先生、夏晶寒女士、许建国先生,独立董事陶修明先生、靳庆鲁先生、许志明先生和职工董事陈晓波先生均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张芊先生、监事黄来芳女士、佟洁女士、刘文彬先生、尹克定先生、吴正奎先生和职工监事姚远先生均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如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以及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雅娜律师、王双婷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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