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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版)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3、芜湖睿埃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睿埃咨询持有睿博投资13.00%份额,基本情况如下:

  芜湖睿埃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是专为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设立的持股平台。截至目前,其出资结构如下:

  截至目前,倪宝因离职从睿埃咨询退伙;发行人拟新增唐欣作为激励对象并由其和翟莹莹受让倪宝持有的睿埃咨询财产份额。上述事项正在办理中。

  4、芜湖进玮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睿博投资、睿泽投资、睿埃咨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进玮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注1:鼎晖源霖通过参与发行人两次增资,分别取得4,933.3333万股及111.1111万股股份。对于第一次增资取得的4,933.3333万股,鼎晖源霖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对于第二次增资取得的111.1111万股,鼎晖源霖的限售期为发行人就第二次增资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起36个月,即至2021年12月,相当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注2:马鞍山基石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限售期为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起36个月,即至2021年12月,相当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二)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公司无特别表决权股份。

  (三)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系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具体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3,044.6838万股

  二、发行价格:6.35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不适用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1.42倍(每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之比)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不适用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47元(按照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2,833.74万元;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41Z0003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以列表形式披露);

  注:与上市发行公告中发行费用相比,本次承销费用由“募集资金总额*6%+1,000万元”改为“募集资金总额*6%+800万元”,调低了200万元;发行手续费减少了16.02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发行费用合计金额较招股说明书减少0.0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相应增加0.01万元。

  十、募集资金净额:72,589.4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78,028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的委托,审计了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0]241Z007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埃夫特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1-3月财务报表及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容诚会计师审阅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0]241Z0060号)。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0年上半年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

  考虑新冠病毒疫情的持续影响,公司预计2020 年上半年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45,900.00万元至53,500.00万元,同比变动比率为-26.48%至-14.3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8,800.00万元至-7,500.0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约为3,700万元至5,000万元。

  2020年上半年预计业绩较2019年同期预计下降,主要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新冠疫情影响了境内外主体的生产经营开工率。对于境内经营主体,因疫情而春节后停工,自2月10日开始逐步复工,至2月底全部复工。疫情导致的延期复工对国内生产经营一季度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对于境外经营主体,其在3月和4月的开工率大幅下降,整体产能和工作效率大幅下降。自2020年5月起,公司意大利、巴西地区控股公司开工率约50%左右;波兰子公司开工率约70%,印度目前仍处于半停工状态。

  2、受新冠疫情影响,境外下游客户停工,导致公司已经获取的订单无法按期启动,已经启动的订单无法按期执行。其中主要客户FCA集团项目的实施因新冠疫情而普遍延后3个月。新冠疫情导致订单执行推迟,影响了公司上半年的收入确认,导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3、在上半年开工率因新冠疫情下降,整体产能和工作效率大幅下降的情形下,公司单位项目分摊的固定成本上升,导致毛利率下降。

  4、期间费用预计下降,但下降幅度低于营业收入下降幅度。

  上述2020年1-6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铁山支行、中国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和工商银行芜湖政务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行人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埃夫特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埃夫特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埃夫特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1号楼15层

  电    话:021-60933171

  传    真:021-60936933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张存涛  021-60893200;李明克  021-60893200

  联 系 人:张存涛  021-60893200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本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存涛和李明克,具体情况如下:

  张存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业务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参与中南重工IPO、三六五网创业板IPO、中利科技2011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斯米克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大新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移为通信创业板IPO等项目以及埃夫特海外并购项目。

  李明克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董事总经理,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199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参与百隆集团2000年再融资项目、香梨股份IPO项目、华西村2003年再融资项目、新民科技IPO项目、中利科技IPO、新民科技2010年再融资、三六五网IPO、京威股份IPO、移为通信创业板IPO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10%;

  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③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有权审批机构批准,远大创投、芜湖远宏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做出不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远大创投、芜湖远宏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各自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各自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各自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远大创投、芜湖远宏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在远大创投、芜湖远宏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本预案中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包括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4、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远大创投、芜湖远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如在满足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制订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或者董事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否决回购股份方案,则公司及对回购股份方案投否决票的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2、对负有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远大创投、芜湖远宏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远大创投、芜湖远宏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远大创投、芜湖远宏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四)相关主体承诺

  1、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及一致行动人远大创投承诺:

  “在满足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本单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后,本单位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本单位将视情况采取直接增持,或通过一致行动人(若有)进行增持。

  本单位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时,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本单位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本单位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单位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在本单位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本单位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如本单位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规定履行本单位的增持义务,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本单位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本单位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礼进、游玮、曾辉、倪申来、张帷、董茂年、吴奕斐、郑德安、贾昌荣承诺:

  “在满足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本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后,本人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将视情况采取直接增持,或通过一致行动人(若有)进行增持。

  本人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本人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如本人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规定履行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本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本人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3、发行人承诺: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且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促使其承诺受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约束。”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及一致行动人远大创投、睿博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公司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或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即减持首发前股份);本公司进行上述减持时,应当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相关规定。

  3、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芜湖建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公司每年减持的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公司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减持首发前股份);进行上述减持时,应当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相关规定。

  3、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通过远大创投、芜湖远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信惟基石、Phinda Holding、Marco Zanor、建信投资、盛世创鑫、盛世元尚、雅瑞悦世、京道智勤、深创投、红土丝路、红土智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股东美的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股票限售的规定。

  2、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本公司将承担有关法定责任。”

  3、公司股东鼎晖源霖通过参与发行人两次增资,分别取得4,933.3333万股及111.1111万股股份,对于上述持股的相关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认购发行人第一次增资取得的4,933.3333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就第二次增资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通过认购发行人第二次增资取得的111.1111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4、公司股东马鞍山基石承诺:

  “1、自发行人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公司股东奇瑞科技承诺:

  “自埃夫特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埃夫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埃夫特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礼进、游玮、曾辉、倪申来、张帷、董茂年、贾昌荣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5、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肖永强、Fabrizio Ceresa、Sergio Della Mea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3、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许礼进、游玮、肖永强、党进、葛景国、冯海生、Daniele Pillan,以及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Marco Zanor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转让首发前股份)。

  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三、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及一致行动人远大创投、睿博投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信惟基石、鼎晖源霖、Phinda Holding、马鞍山基石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股东美的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减持承诺,本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股东奇瑞科技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请参阅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果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如下:

  (一)回购程序的启动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同时,在根据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发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补充承诺如下: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及一致行动人远大创投、间接控股股东芜湖建投承诺: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购回

  如果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

  四、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提请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芜湖远宏、远大创投、芜湖建投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补充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该事项的承诺

  请参阅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的承诺”。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该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人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约束措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三)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就该事项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承诺如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承诺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七、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国信证券就该事项的承诺

  请参阅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该事项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的承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在满足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制订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或者董事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否决回购股份方案,则公司及对回购股份方案投否决票的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2、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远大创投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3、如本单位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规定履行本单位的增持义务,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本单位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本单位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4、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提请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三)间接控股股东芜湖建投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提请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如本人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规定履行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本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本人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九、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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