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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0-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钱江世纪城机场路及铁路沿线景观带工程【三标段:机场路绿廊三期(机场路以北)】建设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款暂定为(大写)人民币捌仟肆佰万元整(小写)84,000,000元。

  合同生效条件: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0年4月2日及4月11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2020-028)。

  近日,经公司与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钱江世纪城机场路及铁路沿线景观带工程【三标段:机场路绿廊三期(机场路以北)】建设合同协议书》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钱江世纪城机场路及铁路沿线景观带工程【三标段:机场路绿廊三期(机场路以北)】。

  2、工程地点:位于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

  3、合同价款暂定为:(大写)人民币捌仟肆佰万元整(小写)84,000,000元。

  4、建设规模:

  钱江世纪城机场路及铁路沿线景观带工程【三标段:机场路绿廊三期(机场路以北)】。

  5、合同工期:工期为240日历天。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

  (1)即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投入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安费用)。其中,建安费用以相关部门审定后为准。其他费用、前期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此部分不优惠,计入合同价。

  (2)完工验收后次年开始,分三年支付应付资金。应付资金=合同价-预付款。结算审定完成后,工程款部分按审定价执行,合同价同步调整。①第一年年初支付 1/3 应付资金;②第二年年初支付 1/3 应付资金;③第三年年初支付 1/3 应付资金。

  (3)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1年的,合同签订后第三年开始,根据跟踪审计审定已完工程量,分三年每年年初(二月)开始支付部分应付资金。

  2、支付

  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项目,承包人需提供建筑业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材料发票抵扣参照萧环投【2018】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承担该项目进项税抵扣不足部分的全部税金。除主材外,劳务和辅材的发票可以由承包人开具。承包人应当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因发票问题产生的一 切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二)违约

  1、违约的一般规定

  双方确认,发包人或承包人出现以下行为属于违约:

  (1)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承包人没有根据本合同拨付投资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5)没有按时、妥当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发包人的违约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发包人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交付项目现场,工期顺延。

  3、承包人的违约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若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此外, 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导致工程连续停工 30 日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 60 日以上;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无法达到相应设计要求及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并没收其履约担保,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未按期投入任何一笔资金,属于违约(不属于合同解除的情形),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拨付金额 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不按工程进度实施任何一项工程建设,逾期完工,按本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延误工期进行罚款。

  (6)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履行,按时竣工和移交,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按本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延误工期进行罚款。

  (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返工造成工期延误,延误工期的天数按本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延误工期进行罚款。

  (8)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进行任何关于本项目的转让(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或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变更手续,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

  ①宣布承包人的转让或承包人的变更无效;

  ②终止本合同;

  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9)承包人违约事件造成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立即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接收已完工程部分的资产,并按独立第三方对此部分资产评估价值的 50%支付给承包人。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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