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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0-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增加广东瑞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0,500.00万元(含140,500.00万元)。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尚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

  (二)拟增加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广东瑞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投资总额为12,000.00万元,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6.18%;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2,000.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8.54%。除上述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发生变化。

  (三)议案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二、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

  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进行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完成新零售建设、中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内部管理、信息安全等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项目实施主体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具体投资内容及规划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该项目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项目建设完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信息化水平,构建公司基于数字化、智能化、系统化的智慧管理体系。

  (二)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原因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从提升管理人效及高科技管理模式出发,公司加大通过信息化提升公司数字化、智能化、系统化的智能管理的投入,确保信息化的顺利高效推进,以“项目制”管理为措施,成立广东瑞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对接平台,从而全方面为公司整体的信息化需求服务。

  (三)增加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除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发生变化。

  三、拟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意见: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长期规划对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相关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是公司结合经营计划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募投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五、关于本次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新零售及企业数字化升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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