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14日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七号洋丰培训中心七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调整后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区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孙蔓莉 孙 琦 王佐林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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