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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9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公告编号:2020-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24号)核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中介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筹集资金为人民币4,137,299,793.87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对截至2020年7月7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13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具体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以及开立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近日,公司、银行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联席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实际筹集资金金额,原因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扩大投资与交易业务规模、扩大信用业务规模、偿还债务、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及其他运营资金安排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协议另约定本款】专户不得开设网银功能,专户内资金凭支票转出,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预留印鉴以及办理款项划转手续。甲方应对专户内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政(华创证券)、尹航(一创投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协议约定】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及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协议约定】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及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深国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深国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深国仲院长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玖份,甲方、乙方及丙方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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