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0-014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凌志软件”)拟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同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管理层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7日作出的《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3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49元(人民币,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45,971.49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7,466.92万元,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后,募集资金净额38,504.57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0]第0183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5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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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情况及原因
公司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将增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凌志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凌志”)、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如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凌志”)作为共同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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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无锡凌志、如皋凌志作为国际高端软件开发中心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可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使募投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及投产后能够更好地运营。
(二)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情况及原因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证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对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国际高端软件开发中心扩建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提供总额不超过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推进各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上述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总经理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立专门监管账户存放上述借款,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
(三)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新增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无锡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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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财务数据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如皋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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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财务数据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仅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共同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实施主体的增加有助于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及投产后的更好运营,能够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共同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便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共同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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