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0-060
债券代码:113541 债券简称:荣晟转债
转股代码:191541 转股简称:荣晟转股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7月22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7月23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0年7月23日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 年7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荣晟转债
3、债券代码:113541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33,000.00万元
6、发行数量:330万张(33.00万手)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7%,第三年为1%,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19 年7月29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0年2月3日至2025年7月2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本期债券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8.72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54元/股。
13、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
14、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冯荣华、张云芳、陈雄伟、陆祥根、冯晟宇将其合法拥有的合计40,194,885.00股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同时,上述人员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7月22日。
2、本次除息日:2020年7月23日。
3、本次付息日:2020年7月2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2020年7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平湖经济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
联系人:胡荣霞
联系电话:0573-85986681
传真:0573-85988880
2、保荐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弄招商银行大厦18楼
保荐代表人:陈灿雄、奈学雷
联系电话 :021-20657931;021-20657932
传真:021-206553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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