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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0-048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持有公司股份8,774,30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0%;股东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二号”)持有公司股份3,760,40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3%。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534,70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43%。

  上述股份分别来源于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该股份自2018年8月2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及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不超过12,534,70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43%。若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以上不超过指小于等于。

  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减持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若上述减持期间公司有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所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与其有关联的股东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各自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完毕,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所有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未来拟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减持的,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4、如任何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上述义务减持公司股份,其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归公司所有,如违规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违规股东现金分红中与违规股东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可适用上述减持规定,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自投资本公司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满足大于60个月以上,所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自身资金规划等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东方富海及东方富海二号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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