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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0-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湘潭电化”)于2020年7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9,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79号文《关于核准湘潭电化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11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6,521,73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6.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27,999,985.30元,坐扣承销费、保荐费8,3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519,699,985.30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另扣除律师费、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1,330,000.00元(含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18,369,985.30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2-12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7月14日,公司已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62,517,925.34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57,390,496.22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鉴于目前疫情情况较为复杂,部分募投项目尚未正式开工建设,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1、必要性和计划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营运资金需求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可以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因此,公司决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9,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可减少公司部分银行贷款,经测算,按现行同期贷款利率,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998.12万元。

  2、其他说明

  若募投项目因建设需要,公司将及时归还募集资金,以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审核意见

  1、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9,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9,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计划未超过12个月。湘潭电化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湘潭电化实施上述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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