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0-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4,699,720.1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73.5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69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7,161,62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6,273,164.81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0,888,461.1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5月12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0SHA20316号),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予以验证。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5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及2019年4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公司在《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应的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依据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后,按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全部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则多余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和需求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4,699,720.18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0年5月31日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20SHA20354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审核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699,720.1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经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699,720.1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699,720.1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吉贝尔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吉贝尔药业公司截至2020年5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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