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96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编号:临2020-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按新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取代之前的“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判断标准;
3、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等。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因实施新收入准则调整2020年1月1日累计影响数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存货调减3,963,274,806.94元,合同资产调增3,952,065,573.71元,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增2,833,521.22元,预收款项调减814,763,403.32元,合同负债调增814,763,403.32元,预计负债调增8,650,392.78元,盈余公积调减179,776.58元,未分配利润调减16,846,328.21元。
公司实施新收入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四、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政策要求进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审计委员会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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