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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仔细阅读董事会向我们提交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的独立判断,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信用担保,满足借款协议约定及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有必要的,被担保公司为公司本身,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该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振平  王德建  匡爱民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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