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集团”)、本公司、陈阳友与张天宇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2019年11月12日披露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情况。以上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临2019-045)、《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132)。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及申请人张天宇的《再审申请书》。
1、《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再审申请人张天宇因与被申请人新大洲及一审被告尚衡冠通、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2、《再审申请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天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大洲
原审被告:尚衡冠通、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
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理由:1)二审判决违背法律强加申请人审查义务;2)二审判决认定新大洲不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判决认定新大洲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背当事人约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已披露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因结果无法确定,尚无法确定对公司财务的具体影响。若推翻原判,公司败诉或因过错被判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则需按判决列报预计负债,影响公司当期损益。若维持原判,则公司不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
2、申请人张天宇的《再审申请书》;
3、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建筑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书》;
4、汪永康、段保罗、黄建成、曹润秋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5、李璋耀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闽0203民初13519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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