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12号)的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6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23.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844.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20.00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广会验字[2017]G1400348043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浙江华富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四川华富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分别于2019年6月、2019年8月注销,其相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因履行完毕而终止。
二、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有关事由
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为明确集团内各公司的职能范围,凸显母公司的控股管理职能,同意公司将母公司与采购、生产及销售有关的业务、资产及人员整体下沉至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华富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华富立”),并将与之相关的资产、负债及人员整体划转至东莞华富立。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同意公司将原由母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东莞华富立实施。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编号为2020-030号、2020-039号公告等。
近日,经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华富立、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就上述经审议通过的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涉及募集资金管理事项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并将所涉募集资金调入东莞华富立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开设的专户220010190010065305,以方便对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重新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2020年7月16日,东莞华富立完成了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东莞市华富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010190010065305,截至2020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贰万玖千叁佰零伍元零贰分(RMB32,129,305.0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技术中心扩建项目(RMB20,380,000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扩建项目(RMB53,000,000元)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伟、郜泽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七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要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2.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第十四条 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其他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其他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各方联系方式(略)。
14.1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各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一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各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或各方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各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等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4.2 各方同意,除非一方收到其他方关于变更联系方式的书面通知,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在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该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该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第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根据该会仲裁规则和有关证券争议仲裁的特别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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