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编号:2020-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年报显示,公司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61亿元,较第三季度增长28.69%,较2018年第四季度增长18.65%,扣非净利润较2018年第四季度增长180.77%。请结合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特点、营业成本确认等,分析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及扣非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以及第四季度收入确认与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保持一致。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 结合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特点、营业成本确认等,分析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及扣非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以及第四季度收入确认与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保持一致
1. 公司行业特点以及收入确认政策的相关说明
(1)公司行业特点
杭锅股份公司属于锅炉装备制造业,主要从事余热锅炉、电站锅炉、电站辅机、工业锅炉等产品咨询、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工程总承包业务,为客户提供节能环保发电设备以及余热利用整体解决方案,是我国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余热锅炉研究、开发和制造基地。锅炉产品为大件、非标准化产品,其具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生产交付周期较长等特点,行业内基本采用的是小批量、以销定产的订单模式。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锅炉产品销售收入和项目总包收入,2018年度与2019年度,上述两项收入合计分别占营业收入的95.28%与98.59%,其中锅炉产品销售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83.99%与85.55%。
(2)公司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主要从事锅炉销售和项目总包业务,相关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1) 锅炉等相关设备销售
公司对于锅炉设备国内销售,在发货并经客户签收确认后确认收入,以发货单上客户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对于产品出口外销,按照报关批次分批确认收入,以海运提单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2) 项目总包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按照与客户确认的完工比例或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已发生成本按照基准日分包单位上报并经公司审核的工程量和该总包项目其他相关支出确定,预计总成本按照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总金额和该总包项目其他预计支出确定。
2. 公司2019年度第四季度收入较第三季度及2018年度第四季度增长的对比情况及原因说明
(1)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近三年各季度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华光环能2017-2019年度第二和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相对较高,第一和第三季度营业收入相对较低;华西能源2017年度和2019年度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相对较高,而2018年度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相对较低;海陆重工2017年度和2018年度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相对较高,而2019年度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相对较低;杭锅股份公司2017年度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较高,而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低,2018年度和2019年度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均高于其他季度。由此可见,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近三年各季度收入并不均衡。
(2) 公司2019年度第四季度收入较第三季度及2018年度第四季度增长的原因说明
杭锅股份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较2018年度增长3.56亿元,增长幅度为9.95%,营业收入的增长主要系公司积极开拓市场,深入挖掘潜在的市场机遇,在有效拓展国内现有优势产品市场的基础上,深度介入新的高效节能产品领域。2018年度,公司新增订单35.92亿元,比2017年度增长9.2%,其中新产品新增订单6.11亿元,比2017年度增长100.99%;2019年度,公司新增订单47.1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26%,其中新产品新增订单9.0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7.95%。故从整体上看,杭锅股份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56亿元,且除第二季度营业收入略低于2018年度第二季度外,其他三个季度的营业收入均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符合公司的订单增长趋势。
公司2019年度第四季度收入较第三季度及2018年度第四季度增长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公司2019年度第四季度收入较第三季度及2018第四季度分别增长28.69%和18.65%,主要原因系:
1) 2019年度第四季度垃圾焚烧炉收入较第三季度及2018第四季度分别增长88.75%和13.98%。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提到,到2020年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将达到50%以上。随着政策截止时间越来越接近,公司2019年度第四季度垃圾焚烧炉项目结转销售增多,达17个,而2019年度第三季度及2018年度第四季度分别只有9个和13个。
2) 2019年度第四季度燃机余热锅炉较第三季度及2018第四季度分别增长125.04%和54.89%。燃机余热锅炉订单单个合同金额较大,结转销售时对收入影响也大,2019年度第四季度结转销售合同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大燃机余热锅炉项目有四个,金额合计达2.30亿元,而2019年度第三季度结转销售合同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大燃机余热锅炉项目只有一个,金额为0.68亿元,2018年度第四季度结转销售合同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大燃机余热锅炉项目也只有一个,金额为0.56亿元。
综上所述,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近三年各季度收入并不均衡,这与锅炉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特点相关。锅炉产品的大件、非标准化、生产及交付周期长等特点,同行业公司采用的基本为小批、以销定产的订单模式,而非标订单量的增减变动,将直接影响各年度、各季度的收入金额;同时,锅炉产品及总包项目收入金额受客户的交货时间、项目整体执行进度、产品及项目交付需求以及单个订单(项目)合同金额等因素的影响也较大。
3. 公司2019年第四季度扣非净利润与2018年度第四季度的对比情况及原因说明
单位:元
2019年第四季度,公司营业收入较2018年第四季度增长18.6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180.77%。
2019年第四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8年第四季度增加9,153.36万元,主要系公司之子公司江西乐浩综合利用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乐浩公司,杭锅股份公司占其75%的股权)在2018年度第四季度补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减值损失13,834.01 万元(2018年度前三个季度已累计计提16,737.00万元)所致。
江西乐浩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于2018年4月起处于全面停产状态。2019年初,考虑到全面停产可能带来的重大减值损失,江西乐浩公司聘请外部评估机构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其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江西乐浩公司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并结合其资产组的实际情况,于2018年度对相关资产组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7,156.54万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19.10万元、计提其他流动资产(因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值准备2,395.37万元。
(二) 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检查主要的销售合同和项目总包合同并结合对管理层的访谈,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 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月度、产品、客户、项目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 对产品销售收入与项目总包收入进行抽样测试,检查产品发货单、客户签收单、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以及项目完工比例确认单等支持性文件,复核并计算项目预计总成本以及项目已发生成本所依据的相关资料;
5. 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其销售额,并将函证结果与账面记录的金额进行核对;
6.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评价相关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 结合对年末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监盘程序以及实际发运情况,进一步确认收入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8. 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锅炉制造业的行业特点,杭锅股份公司近三年各季度收入并不均衡,公司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高于第三季度及2018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主要系销售订单增加以及垃圾焚烧炉、燃机余热锅炉等合同订单在2019年度第四季度结转销售较多所致,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公司2019年度第四季度收入确认与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前后保持一致,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公司2019年第四季度扣非净利润高于2018年第四季度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子公司江西乐浩公司于2018年第四季度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值损失所致。
2、年报显示,公司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1.43亿元,占营业收入54.57%,其中账龄在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4.57亿元,占比21.33%。公司对账龄在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5%、8%、15%、50%、50%、100%。公司期末按账龄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为18.52%。公司本期收回或转回坏账准备1,684.8万元,占本期计提准备金额223.41%。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恰当,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谨慎性要求。
(2)请说明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具体情况及理由,对应的款项是否收到,以及是否存在利润调节。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恰当,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谨慎性要求
1. 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账龄明细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2. 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分析
杭锅股份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锅炉销售收入和项目总包收入,2019年度,上述两项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的98.59%。锅炉产品和项目总包具有单位价值大,生产周期长,分期结算和分期付款等特点,从而导致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同时,公司客户广泛分布于传统热电、冶金焦化、气电向城市垃圾处理、生物质、太阳能、石化、化工、化纤等多个行业,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客户经营状况、现金流、货款支付能力和支付方式等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客户惜付、延期付款,由此产生金额较大、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
杭锅股份公司2019年末3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合计4.57亿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21.33%。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系:产品销售后,部分款项作为质保金(一般占合同总额的5%-10%)须等质保期满后方可收取,合同质保期一般自验收合格后开始起算,而质保期一般为12-36个月,导致应收账款较多;部分客户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导致付款能力不足,期末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对部分账龄较长、预计收回困难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单项坏账准备,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33,261,387.29元,相应计提了单项坏账准备116,965,387.29元。
3.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及相关情况分析
(1)根据已披露的2019年度报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如下:
注:华光环能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选取其装备制造及工程建设类业务客户组合坏账计提政策。
由上表可知,对于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杭锅股份公司3-4年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华光环能及海陆重工一致,均高于华西能源的30%,4-5年杭锅股份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华西能源一致,略低于华光环能和海陆重工;杭锅股份公司5年以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一致,均为100%。
(2)同行业上市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分析
单位:元
注:因华光环能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应收账款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明细,故未进行取数对比;因海陆重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之账龄(单项计提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913,594,047.43元、坏账准备912,344,047.43元),故此处应收账款余额、3年以上余额及坏账准备金额均取自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的数据。
由上表可见,杭锅股份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达到81.46%,计提比例较高且高于华西能源和海陆重工。
综上所述,杭锅股份公司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主要与公司行业特点、公司产品质保期时间较长及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带来的客户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因素相关;公司与上述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不存在较大差异,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恰当、坏账计提充分,符合谨慎性要求。
(二)请说明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具体情况及理由,对应的款项是否收到,以及是否存在利润调节
杭锅股份公司之子公司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联合工程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凯恒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对35MV节能发电工程进行承包。该工程项目于2013年2月6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唐山凯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西子联合工程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唐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判定唐山凯恒公司偿还相关工程款及利息。唐山凯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出具了(2015)冀一终字第398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西子联合工程公司胜诉。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唐山凯恒公司同意三年半内还清所有工程款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唐山凯恒公司尚欠西子联合工程公司工程款5,632.00万元,由于唐山凯恒公司以前年度未严格按照和解协议进行付款,且存在较多的因失信而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对该笔款项按照60%的计提比例单项计提坏账准备3,379.20万元。2019年度,在西子联合工程公司积极的催收下,西子联合工程公司合计收到唐山凯恒公司支付的回款2,808.00万元,相应转回坏账准备1,684.8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唐山凯恒公司尚欠西子联合工程公司工程款2,824.00万元,账面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1,694.40万元。综上,公司2019年度坏账准备转回系已收回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对应的款项已实际收到,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3. 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4. 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预期收取现金流量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与获取的外部证据进行核对;
5. 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确定的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历史损失率、迁徙率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6. 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7.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经核查,我们认为,杭锅股份公司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主要与公司行业特点、公司产品质保期时间较长及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带来的客户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因素相关;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恰当、坏账计提充分,符合谨慎性要求;公司坏账准备转回系已收回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对应的款项已实际收到,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
3、年报显示,公司期末预付款项账面余额3.38亿元,同比增长31.01%,其中预付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公司778.6万元,账龄超过一年。请说明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以及预付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公司款项的形成过程和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并核查相关预付款是否存在被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公司期末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
1. 公司预付款项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预付款项期末较期初增加8,039.74万元,主要系1年以内预付款项增加8,049.62万元所致。
2.预付账款变动原因
2019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在手销售订单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19年度,公司持续关注、研究行业和产业政策发展趋势,深入挖掘潜在的市场机遇,在拓展传统热电、冶金焦化、气电向城市垃圾处理、生物质、太阳能等方面的销售订单的基础上,努力向石化、化工、化纤等新产品产业链开拓相关业务。2019年度,公司新增订单47.1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26%,其中新产品新增订单9.0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8%。2019年末,公司实现在手订单45.15亿元,较2018年末在手订单37.55亿元增长20.24%,相应2019年末预收销售货款金额为199,317.35万元,较期初增长33.67%。由于在手销售订单及预收货款的增长,与之相应的原材料、配套件等采购需求随之增长,导致期末预付账款较期初大幅增长。
(二)预付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公司款项的形成过程和长期未收回的原因
1. 预付款项的形成过程
(1)预期承建项目之预付款248.60万元
杭锅股份公司之孙公司浙江西子联合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设备成套公司,系西子联合工程公司之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与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签订了《烧结环冷余热发电项目1*25MW汽轮机设备》和《烧结环冷余热发电项目1*15MW汽轮机设备》的采购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均为预期承建项目的配套汽轮机采购合同,并于2010年10月分别支付给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上述两份合同20%预付款111.60万元和137.00万元,合计支付预付款248.60万元。
2)宁夏金旌项目之预付款530.00万元
西子设备成套公司为承建的宁夏金旌项目,于2011年9月与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签订《硅铁炉汽轮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并于2011年9月和2012年2月分别支付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汽轮机预付款212.00万元、汽轮机进度款318.00万元,两者合计530.00万元。
2. 长期未收回的原因
(1)预期承建项目
因西子设备成套公司与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签订的《烧结环冷余热发电项目1*25MW汽轮机设备》和《烧结环冷余热发电项目1*15MW汽轮机设备》的采购合同系基于预期能够获得项目,后续由于业主方的原因,上述两个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宁夏金旌项目
由于政策和产业因素,宁夏金旌项目业主方决定取消项目建设,并提出与西子设成套公司解除相关项目合同。因当时上述汽轮机尚未交货,西子设备成套公司通知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终止了该项目的汽轮机采购合同。
2015年10月23日,西子设备成套公司与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由于《烧结环冷余热发电项目1*25MW汽轮机设备》和《烧结环冷余热发电项目1*15MW汽轮机设备》两份合同中部分设备毛坯件已完工入库,如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不能调配到其他合同中,则相关损失由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承担,并在2016年7月10日前归还西子设备成套公司248.60万元;对于宁夏金旌项目,由于该合同中相关汽轮机毛坯件都已经加工成半成品,如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不能调配到其他项目,则由双方协商处理。近几年,西子设备成套公司亦多次与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协商上述合同中相关汽轮机毛坯件是否可以调配至其他所承接的项目,但因上述汽轮机毛坯件定制化等原因一直未找到合适的项目,故截至2019年12月31日,西子设备成套公司将上述款项共计778.60万元扔挂账于预付款项。
综上所述,778.6万元预付款形成的主要原因系在建项目因故取消和预期承建项目未实际开工建设所致。根据2015年度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以及后续年度的积极协商,双方均同意将相关汽轮机毛坯件调配至其他项目,但因上述汽轮机毛坯件定制化等原因一直未找到合适的项目。同时,西子设备成套公司考虑到其账面应付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之母公司浙江盛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采购货款796.00万元亦尚未支付,此货款可完全覆盖778.60万的预付款,故西子设备成套公司暂未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三)预付款是否存在被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关联方款项如下:
单位:元
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系由新西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新西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西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西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新西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80%的股权,其共有3名股东,其中陈桂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水福之妻)持有55.625%,陈夏鑫(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44.275%,夏剑锋持有0.1%。
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研发、生产、批发零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相关零部件(具体经营范围以有效许可证为准);服务: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测;货物进出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钢结构制造与安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公司预付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的16.80万元款项系为购置龙蟒项目机房电梯所支付的预付款,系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采购,除此之外,公司期末无预付其他关联方的款项,不存在被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四) 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 了解与采购与付款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执行函证程序,以抽样方式向主要供应商函证其期末余额,并将函证结果与公司记录的金额进行核对;
3. 针对测试项目的期末余额构成,检查相关执行性文件,如采购合同、订单、付款单等原始资料;
4. 对主要预付款单位进行检查,并通过企查查等查询工具等核实该等预付款单位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5. 结合预付账款期后结转情况,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如采购入库单、采购发票等;
6.获取公司的关联方清单,对本期发生的关联方交易,检查相关合同及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的性质进行分析,进一步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真实性、公允性、合理性;
7.结合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的审计,核实公司与相关关联方的往来是否均有真实交易背景、是否存在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8. 检查与预付款项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经核查,我们认为,杭锅股份公司期末预付账款大幅增长主要系由于公司在手销售订单增长所致;预付青岛捷能公司杭州公司款项系由于以前年度签订的采购合同因项目取消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而长期挂账所致;公司期末预付款项中除因经营需要预付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之电梯采购款外,无预付其他大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款项,不存在被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4、年报显示,公司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9,453.10万元,其中“其他应收款”类别余额8,856.86万元,占比93.69%。预付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项2.42亿元,公司核销预付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款项转入的2.58亿元。公司称该笔款项系受邢台富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蓝商贸公司”)委托采购货物预先支付的款项,后因龙海公司破产导致部分款项无法收回。请补充披露公司与富蓝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并说明预付大额采购款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签署相关交易时对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情况、交易进展阶段的跟踪、评估情况以及向富蓝商贸公司采取追偿措施。请律师核查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与富蓝商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往来。
答复: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杭州杭锅江南能源有限公司和宁波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 2011年下半年起开始涉足贸易业务,贸易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自营业务,即在公司认为价格低位的时候买入铁矿石和钢坯等大宗材料,价格高位的时候卖出,赚取差价。一种是代理采购业务,即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向钢厂买进钢坯再卖给客户,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2012年钢贸行业出险后,公司主动收缩和停止了钢贸业务,公司在2013年半年报问询函、2013年年报问询函、2014年年报问询函、2015年半年报问询函、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对公司钢贸业务以及后续的坏账计提均做了充分说明,由于龙海公司破产重整,关于对龙海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分别在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做了充分计提,详见公司2014-006号公告《关于201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全资子公司计提特别坏账准备的公告》,2015-008号公告《关于201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全资子公司计提特别坏账准备的公告》、2015-048号公告《关于201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子公司计提特别坏账准备的公告》。鉴于龙海公司重整方案已执行完毕,上述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亦无法收回,杭州杭锅江南能源有限公司和浙江杭锅江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度对该等款项做了核销处理。
公司与邢台富蓝商贸有限公司属于代理采购业务,即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向钢厂买进钢坯再卖给客户,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具体模式见下图:
代理采购业务,公司按客户的指示向大中型钢厂采购钢坯,在交货给客户时由客户带款提货。因为钢坯是大宗原材料,而且公司只向大中型钢厂采购,如果客户不能带款提货,钢坯通常可以卖给其他客户,因此公司认为代理采购的贸易风险是可控的。
杭锅江南能源和宁波杭锅江南与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钢铁”)于2011年下半年起开始有业务来往,合作一直正常。2012年9月到2013年3月期间,杭锅江南能源和宁波杭锅江南共与龙海钢铁签订了9份钢坯采购协议,分9次向龙海钢铁支付了总计30,000万元的预付款,合同约定交货期在2013年1月至4月间,合同主要内容为代理采购钢坯,委托方在约定期内带款提货。采购金额较大系贸易业务属性决定,签署合同时公司通过第三方资信调查,认为龙海钢铁实力较雄厚,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备按期交货的能力,且其货物为通用大宗货物,在市场上很容易变现。由于宏观环境影响,龙海钢铁出现经营问题,生产陷入困难,影响了正常交货。公司及时跟进并多次去龙海钢铁交涉,最终根据龙海钢铁的资金状况和生产情况,及传统上钢铁行业在每年的2-3季度会出现旺季,杭锅江南能源和宁波杭锅江南与龙海钢铁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龙海钢铁可以在延长的9个月内交货,以期龙海钢铁能在旺季完成交货。由于龙海钢铁的交货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13年第三季度对该预付货款计提了10%(3,000万)的特别坏账准备(公司在《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做了披露)。截止2013年10月底,龙海钢铁并未在双方约定的展期期限内交货。期间公司多次赴龙海钢铁和邢台商贸交涉,由于受宏观环境影响,整个钢贸行业情况都不太好,龙海钢铁出现停产情况,邢台商贸作为钢材贸易商,资金实力以及抵御风险能力更差,追偿较为困难。2013年11月中旬,杭锅江南能源和宁波杭锅江南业务人员在走访龙海钢铁时得知,邢台市政府已着手成立工作组,对其进行重组。公司在收到杭锅江南能源和宁波杭锅江南报告后,及时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主要债务人拟进行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因龙海公司资不抵债且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并已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龙海公司编号为(2013)博整管字第10-30-574号和(2013)博整管字第10-30-586号的管理人通知书,确认杭锅江南能源公司和浙江江南公司的债权金额分别为271,065,315.72元和74,193,300.00元,合计确认的债权金额为345,258,615.72元。2017年1月26日,龙海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的《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变更方案》获得法院批准执行。2018年2月,杭锅江南能源公司与浙江江南公司分别收到龙海公司管理人2017年度债权分配款661.44万元和188.94万元。2019年5月,杭锅江南能源公司与浙江江南公司分别收到龙海公司管理人2018年度的债权分配款1,140.01万元和313.15万;2019年10月,杭锅江南能源公司与浙江江南公司又分别收到龙海公司管理人债权分配款1,465.73万元和402.62万元。至此,龙海公司重整方案已执行完毕。
鉴于龙海公司重整方案已执行完毕,上述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亦无法收回,杭锅江南能源公司和浙江江南公司对该等款项已做核销处理。
由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企业较多,律师核查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律师核查意见未能随本问询函回复一并披露,律师核查意见将最晚于2020年7月24日前披露。
5、年报显示,公司转让所持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捷能”)的股权存在纠纷。公司已收到受让方所支付的2.56亿元股权转让款,但青岛捷能以股权转让违反公司章程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截至目前该项股权转让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分析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答复:
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与杭州重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公司所持青岛捷能19.02%股权(3861万股)转让给杭州重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合同签署后,公司收到了受让方支付的2.56亿元股权转让款。青岛捷能在得知公司将持有的青岛捷能股权转让后,于2018年10月24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冻结了公司所持有的青岛捷能股权。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下发(2018)鲁02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青岛捷能的诉求,即公司胜诉。青岛捷能不服一审裁定,于2019年10月2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案件,案号为(2020)鲁民终684号。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裁定公司最终胜诉。终审裁定生效后,公司向青岛中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目前还未收到法院的答复。待该股权解除冻结后,公司将征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以确定是否可以确认该笔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若能在2020年度确认该笔投资收益,预计影响公司本年度净利润8,000余万元。目前股权何时解除冻结存在不确定性。
6、年报显示,报告期末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8,820.06万元,占固定资产44.51%。请说明截至目前办理进展情况,尚未办理完毕的原因、预计办毕时间等,并说明如未按时取得相应产权证书,上述瑕疵是否将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构成重大障碍。
答复:
2019年末公司未办妥产权证书项目截止目前状况如下:
综上所述,各项资产因资料问题暂时未能完成产权证程序,但骏工验收均已完成,不影响资产的实际使用,因此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构成重大障碍。
7、年报显示,报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19,552.68万元,其中暂估成本项目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9,053.57万元,同比增长17.79%,占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46.30%。请说明暂估成本项目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情况,并分析报告期内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暂估成本项目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情况及以报告期内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
2018年末和2019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末因暂估成本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较2018年末增长17.79%,主要系由于2019年末可抵扣暂估成本余额较2018年末增长16.92%所致。2019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2018年度增长9.95%,营业成本较2018年度增长15.88%,暂估成本随营业成本的增长而相应增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及子公司杭州杭锅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西子联合工程公司、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账面核算的暂估成本主要包括预提外协加工费、运输费、技术服务费、配套辅机等,暂估成本的形成主要系公司成本已发生但尚未收到相关采购发票等。上述暂估成本均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其随着公司获取相关采购发票后相应冲减,故该等暂估成本在各期末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在可预见期间暂估成本冲减后相应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且公司及子公司杭州杭锅工业锅炉有限公司、西子联合工程公司、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盈利情况良好,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杭锅股份及相关子公司之暂估成本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 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 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逐项核实,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计算;
2.了解公司暂估成本的核算方法、核算过程及相关账务处理等,分析公司暂估成本的构成及波动原因;
3.获取期末公司暂估成本的清单,并对暂估成本发生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4. 获取公司盈利预测相关数据,进一步分析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
5. 检查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经核查,我们认为,杭锅股份公司报告期内暂估成本随营业成本的增长而相应增长,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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