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71版)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Engineus Power目前直接持有公司4,500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69.2308%,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Engineus Power是一家于2006年2月15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商业公司,公司编号为1010988。Engineus Power授权发行股本1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实际发行股份4,525,291股,每股面值1.00美元。Dynamax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其4,525,291股,持股比例为100%。Engineus Power董事为徐华东。Engineus Power主要业务为投资,目前仅持有华丰动力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华东先生、CHUI LAP LAM女士,徐华东先生与CHUI LAP LAM女士为夫妻关系。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徐华东先生间接持有公司48.8462%股权;CHUI LAP LAM女士间接持有公司11.5385%股权。徐华东先生、CHUI LAP LAM女士两人合计持有公司60.3846%股权。徐华东先生、CHUI LAP LAM女士简历如下:
徐华东先生,196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0年8月-1996年12月,就职于常州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1997年1月-2001年4月,就职于常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5月-2003年12月,新西兰留学;2004年4月-2013年8月,就职于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9月至今,历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CHUI LAP LAM女士(原名CUI LILAN),1967年4月出生,新西兰国籍,硕士学历。1990年7月-1992年1月,就职于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财务处;1992年2月-1993年8月,自由职业;1993年9月-1998年9月,就职于常州工业技术学院企业管理系;1998年9月-2005年6月,新西兰留学、自由职业;2005年7月至今,就职于Asia-Pacific Growth Holding Inc.,任董事;股份公司成立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三)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四)发行人盈利预测情况
本公司未编制盈利预测报告。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除非特别指明,本节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1、资产结构及其变化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为50%-60%。非流动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公司资产结构总体保持稳定,与公司生产组织方式、行业及客户结构特点相适应。
2、负债结构及其变化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结构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结构稳定,以流动负债为主。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73%、87.53%和78.60%。流动负债中,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所占比重较大;非流动负债主要是长期借款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较低。
3、盈利能力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94%、97.96%和98.20%,主营业务突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废旧物资处置收入等。
(2)营业成本构成及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55,127.52万元、68,353.14万元和87,379.11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8.60%、97.42%和97.82%,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匹配。公司其他业务成本主要为销售废旧物资相应结转的成本。
(3)主营业务毛利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额分别为21,399.43万元、22,620.32万元和28,177.88万元,呈持续增长态势。
报告期各期,公司零部件业务毛利额分别为15,887.27万元、16,588.51万元和22,238.17万元,毛利贡献率分别为74.24%、73.33%和78.92%,其中,公司零部件业务毛利主要来自大功率发动机曲轴箱产品、机体等产品的生产、销售。随着国家对道路机动车辆排放要求的逐步提升,以及对超载超限车辆的治理,中重型卡车的置换需求日益突显,高端、大功率发动机零部件需求增长较快。
发行人大功率发动机曲轴箱产品、缸体、缸盖等产品统称为核心零部件,报告期毛利额分别为15,655.06万元、16,449.16万元和21,962.74万元,占发行人总毛利额的比例分别为73.16%、72.72%和77.94%。该业务是发行人主要毛利额贡献业务。
报告期各期,公司通信基站电源等设施的运维服务业务毛利额分别为4,034.32万元、5,044.63万元和4,771.38万元,毛利贡献率分别为18.85%、22.30%和16.93%。公司运维服务业务分布于印度市场和缅甸市场,目前运维服务业务毛利主要来自印度市场。
报告期各期,公司柴油发动机及发电机组业务毛利额分别为1,477.84万元、987.18万元和1,168.33万元,毛利贡献率分别为6.91%、4.36%和4.15%,毛利额下降,主要由于市场需求波动导致产品结构调整等因素所致。
4、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58.35万元、15,851.58万元和12,172.98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呈稳步增长趋势。2017年至2019年,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增加,同时收购了盈利能力较强的印度子公司,导致投资活动的现金净流净额持续为负。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为支付股利和偿还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本息支付的现金。因公司涉及海外业务,报告期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分别为-448.05万元、226.41万元和127.31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5,541.11万元、8,891.59万元和-2,497.87万元。
5、可能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持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分析
公司管理层认为,根据目前的产品结构和生产、销售能力,公司可以保持盈利能力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而下列因素将对公司长远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1)技术创新是公司保持竞争力的有力保障
公司顺应行业的发展趋势,不断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丰富产品结构;通过生产线技术改造、优化生产工艺等手段,使公司产品具备了优良的性能,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产品的定价能力,不仅大大提高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而且有效控制了产品成本,使净利润取得较大幅度的增长。
(2)持续的业务开拓是公司持续发展的推动力
近年来随着公司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和市场开拓能力的加强,公司业务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在未来发展中,公司将依靠自身强大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持续创新,开发应用于不同领域的新产品,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增强公司的市场影响力,提高产品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最终实现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快速、稳定增长。
(六)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人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及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华丰动力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章程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章程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股利。”
2017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议案决定向股东分配利润人民币1,000万元,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发放。2019年6月28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5,000,000股为基数,向2018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4,550.00万元。2020年2月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65,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现金人民币0.7元(含税),合计45,500,000.00元。2020年2月21日股东大会通过该项利润分配方案。截止2020年2月27日,本次现金股利已支付完毕。
2、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除保留上述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外,还对股利分配政策作了以下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持续性发展的需要,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诉求,科学研究当前及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准确估计公司当前及未来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盈利,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未来资金需求计划及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②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足额的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
⑤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下转C7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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