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7月16日在《证券日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0年7月17日在上述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808,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A511办公室
公证员:王一雪 工作人员:王博
电话:(010)85197608、85197562
传真:(010)85197550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7月16日,即在2020年7月16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2020年8月17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长盛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的,则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有效召开。
2、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时,则本次通讯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终止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长盛同瑞基金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所代表的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傅鹏、赵鹏
联系电话:(010)86497785、86497662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网站:www.cs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长盛同瑞A份额、长盛同瑞B份额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0年8月17日)开市起停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长盛同瑞A份额、长盛同瑞B份额将不再复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长盛同瑞A份额、长盛同瑞B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如上述议案未获通过,则本基金长盛同瑞A份额、长盛同瑞B份额复牌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长盛同瑞A份额、长盛同瑞B份额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0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终止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请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合同》终止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具体事宜,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财产清算的具体时间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包括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盛同瑞分级”或“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59号文核准,于2011年12月6日成立,募集规模约6.2亿元。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之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4号文批准,于2012年1月12日上市交易。
根据监管要求以及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议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经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有效召开。本次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本次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2、基金财产清算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且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或暂停本基金上市交易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终止上市以及长盛同瑞份额终止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之日起,将停止对长盛同瑞A份额计算和分配约定收益。
(5)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负责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停牌证券而不能及时变现的,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如下模式:
①第一次清算:分配可变现资产。
基金清算过程中,遇到基金所持停牌证券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先将能够变现的资产全部变现,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制作本基金第一次清算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一次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对第一次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本基金第一次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回函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本基金第一次清算报告,分别计算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第一次清算即告结束。
②第二次清算:分配停牌证券全部变现后的剩余资产。
在第二次清算中,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按照“待停牌证券全部复牌后,一次性给投资者分配全部剩余资产”的方式进行操作并制作本基金第二次清算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二次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对第二次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本基金第二次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本基金第二次清算报告,分别计算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第二次清算即告结束且本基金的财产清算程序即全部结束。
4、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与长盛同瑞B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有效召开。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长盛同瑞份额、长盛同瑞A份额、长盛同瑞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本次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本次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同时,由于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无法进行基金清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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