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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0-13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2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871.5万股申请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锁并上市流通,可解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73%。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已达成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2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1.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3%。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可解锁情况如下:

  三、独立董事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意见

  我们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相比2014年,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78%,为478.30%。

  4、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本次122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等级或以上标准。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12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871.5万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锁。

  四、监事会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相比2014年,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78%,为478.30%。

  4、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122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等级或以上标准。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12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主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事项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作出决策,公司应就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和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意见如下: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锁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锁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股份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锁、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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