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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或“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16,8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6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文件。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7月5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17年7月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7月1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7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7月17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4名激励对象授予557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诺力股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由于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向资金账户足额汇缴认购款,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需对激励计划中的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授予数量由557万股调整为556.50万股,授予人数由154人调整为153人。

  5、2018年7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及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6、2019年7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及第二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第二次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7、2020年7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三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13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816,8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5%。

  单位:股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符合第三次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为133名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2,816,800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133名激励对象所在组织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事宜均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八、备查文件

  1、诺力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诺力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议决议;

  3、诺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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