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2版)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三)加强内部控制,控制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提升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五)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本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本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不高于平均水平。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发行人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当参与发行人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策时,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应该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相关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所调整的,则本人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不高于平均水平。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发行人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当参与发行人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策时,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应该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相关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所调整的,则本人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计划及相关承诺
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详见本节之“二、股利分配政策”,相关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事宜,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公司《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依法定程序经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
2、公司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由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发行股数、上市时间等内容并自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立即生效和适用。
3、公司将严格执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注重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制定了约束措施,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全体股东
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发行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依法定程序经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2、发行人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由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发行股数、上市时间等内容并自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立即生效和适用;如基于前述原因需要将修改后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将投赞成票。
3、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购回价格不低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的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3、如因本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并且,本人将依法回购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本人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向发行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提供的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或变造签字、印章的情形;本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
(四)中介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郑重承诺:(1)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保荐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保荐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金杜律师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信永中和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中瑞世联
“本机构郑重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中同华
“本机构郑重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060098号《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保密事项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上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二、发行人向上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三、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四、本人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已督促发行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取得了相应的保密资质,对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本人已经履行了保密义务,并能对发行人的保密事项持续的履行保密义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上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二、发行人向上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三、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九、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4)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增加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为5%以上,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在发行人处当年应得的薪酬、津贴将不得增加(如适用);
(4)给发行人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向发行人及/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5)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
本人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向发行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提供的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或变造签字、印章的情形;本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述全部承诺,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三)其他股东
本公司/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给发行人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向发行人及/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向发行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提供的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或变造签字、印章的情形;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述全部承诺,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本人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在发行人处当年应得的薪酬、津贴将不得增加(如适用);
(4)给发行人及/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发行人及/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及/或投资者利益。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履行情况良好,各承诺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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