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6版)
(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如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进行减持(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收益将无偿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高新金通安益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企业在减持前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公告满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股票的收益将无偿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谭新博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如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进行减持(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收益将无偿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一致行动人盈科鑫达、陈春生和赖满英承诺
(1)本企业/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企业/本人在减持前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公告满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本企业/本人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股票的收益将无偿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如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8、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上述股份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行人制定并经2019年10月16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的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自身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本公司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公告。
协商后由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不高于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回购公司股票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永飞和实际控制人曹庆香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承诺,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公告。
协商后由本人与发行人同时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或在发行人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将在上述有关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计划的10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需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发行人股票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但不高于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完毕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承诺,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票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票计划的10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票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票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需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票计划。
本人按上述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不高于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发行人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人将敦促发行人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发行人股价的相应承诺。
本人承诺:在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未来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购回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购回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永飞和曹庆香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购回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购回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钕铁硼永磁材料领域的优势,大力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不断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以适应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不断向节能、环保、经济、高效方向发展的需要,提高产品的毛利水平。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营销服务体系,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扩大对公司现有国内外知名客户的深度开发,提高现有优质客户的产品配套量,并借助这些高端客户在行业内的巨大影响,有效促进本公司拓展潜在客户,及时消化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达到预期效益。
(2)公司将积极加强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体系。
(3)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本次募投项目早日竣工,达到预期效益,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5)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和《股东回报规划》,实施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在确保正常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填补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永飞和曹庆香的承诺
针对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了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相关措施,为此,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如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将无条件接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的处理。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针对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了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相关措施,为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将无条件接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的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公司本次发行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2)依据《公司章程(草案)》作出决策和进行利润分配,严格实施《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3)如果公司上市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永飞和曹庆香的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督促和监督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永飞和曹庆香的承诺
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本所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本所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5)资产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七)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其他主要承诺事项
1、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请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四)拟采取的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中的相关承诺内容。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请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的相关承诺内容。
(九)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2、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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