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8版)
1、对于本人/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公司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未发生延长锁定期情形的,本人/本公司可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进行减持,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人/本公司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5、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另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对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减持的价格预期和减持股数承诺如下:
1、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力合科创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60%。”
2、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Liu Kun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一年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43.75%。”
3、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古树园投资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一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0%,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80%。”
(四)最近一年新增股份股东冯震罡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冯震罡作为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份的股东,同时作为公司董事,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鉴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00.12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份”)为自上海古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所得,鉴于前述股份应比照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得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就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138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最近一年新增股份股东刘元成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刘元成作为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份的股东,同时作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高级管理人员金涛、最近一年新增股份股东吴颖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吴颖作为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份的股东,同时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金涛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最近一年新增股份股东黄兴平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黄兴平作为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份的股东,同时作为公司监事,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鉴于本人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5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份”)为自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所得,前述股份应比照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得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就本人直接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20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于公司上市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事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八)最近一年新增股份股东李海霞、张东宝、贺龄萱、赵欣、张艳丽、李强连、钟丽辉、力合泓鑫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九)最近一年新增股份股东周晓新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周晓新作为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份的股东,同时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鉴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20万股(以下简称“受让所得股份”)为自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所得,前述股份应比照转让方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受让所得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就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公司股份(即50万股),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该等股份。
2、本人自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十)最近一年新增股份股东陈丽恒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陈丽恒作为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份的股东,同时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
3、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十一)核心技术人员朱永关于间接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朱永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就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十二)监事陈曦关于间接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陈曦作为公司的监事,就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于公司上市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事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十三)员工持股平台目标创新、志行正恒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本合伙企业自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操作,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每年转让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于公司上市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十四)股东沈陈霖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沈陈霖作为公司的董事,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十五)其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另外,陈金城已于2020年1月22日自愿签署承诺函,承诺将其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长至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购,股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5、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7、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8、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四)实施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主要措施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主要股东进行增持。
公司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主要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主要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
(3)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主要股东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
(4)主要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若公司主要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主要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的,则主要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2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50%。
(4)自本稳定股价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5)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六)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七)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如果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将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本公司违反在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主要股东力合科创、Liu Kun、古树园投资承诺
1、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就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不足部分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措施为:
(1)发行人董事会应在本人/本公司购回发行人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本人/本公司应在作出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4、若本人/本公司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力合微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力合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则力合微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力合微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力合微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力合微将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力合微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力合微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力合微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力合微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力合微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力合微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力合微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力合微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力合微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力合科创、古树园投资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力合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本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股份回购程序。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本公司确认,本公司就发行人及其他主要股东于发行人被认定为欺诈发行时需履行的股份回购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Liu Kun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力合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本人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股份回购程序。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本人确认,本人就发行人及其他主要股东于发行人被认定为欺诈发行时需履行的股份回购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鉴于该情况,公司已就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引起的即期利润摊薄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将严格执行。
(一)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保证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加快研发创新、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净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提升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力拓展主营业务,进一步拓展产品领域,持续产品升级,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市场份额和销售规模,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股东回报。
2、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日常经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并优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具体而言,公司将继续改善采购、研发、销售、管理等环节的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率,节省各项成本费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先行投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同时,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就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形式、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断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有效实施,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权益。如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发行人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3、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已发行但未上市,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已发行上市,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因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公司因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力合科创、Liu Kun、古树园投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公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因被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申报会计师、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发起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诺如下: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0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2、主要股东力合科创、Liu Kun、古树园投资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主要股东力合科创、Liu Kun、古树园投资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承诺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承诺人应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主要股东力合科创、Liu Kun、古树园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与力合微及力合微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力合微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力合微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持有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受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力合微有竞争的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如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力合微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力合微,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力合微;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经力合微同意的除外)属于力合微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给力合微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主要股东力合科创、Liu Kun、古树园投资承诺:
1、本人/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主要股东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本公司及(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本公司及(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回避要求。本人/本公司保证本人/本公司及(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发行人的经营,损害其利益。
2、本人/本公司及(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正常商业交易价格及条件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给予发行人相应的赔偿。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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