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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37版)

  (上接C37版)

  (1)震有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震有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3)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有关减持的其他事宜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本人在震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震有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震有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震有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5)当震有科技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的情形时,本人将依照上述规定不减持震有科技股份。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孟庆晓、姜坤、杜旭峰、张广胜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稳定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价,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和人民币1,000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时,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当年度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后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当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当本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1)公司回购;(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直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了解、知悉并愿意遵守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并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闽华承诺

  (1)本人保证震有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震有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震有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研发力量,将公司自主掌握的核心技术转化为较强的盈利能力。公司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实施部分开展募投项目;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供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

  (4)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以制度的形式稳定公司对股东的中长期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股利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按照企业完整生命周期的四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2)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积极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细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股东分红规划

  公司制定了公开发行上市后前三年适用的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闽华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七、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闽华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其本人及其本人将来可能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震有科技及/或震有科技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竟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来不从事、亦促使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震有科技及/或震有科技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政策变动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使本人及/或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震有科技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承包经营或收购等,震有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若震有科技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震有科技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震有科技及其子公司)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除非本人不再为震有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震有科技、震有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震有科技及/或震有科技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竟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来不从事、亦促使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震有科技及/或震有科技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政策变动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使本人及/或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震有科技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承包经营或收购等,震有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若震有科技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震有科技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震有科技及其子公司)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除非本人不再为震有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震有科技、震有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闽华出具了《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震有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震有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震有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震有科技利益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震有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震有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震有科技、震有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3、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闽华出具了《关于不占用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震有科技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震有科技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震有科技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震有科技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关于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闽华出具了《关于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被追偿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五险一金”),或因“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5、关于房屋租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闽华出具了《关于租赁第三方房屋相关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及/或其子公司承租的其他第三方房屋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安全事故、整体规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行政命令等情形,并导致公司及/或其子公司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本人均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公司及/或其子公司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如因公司及/或其子公司承租的其他第三方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且在被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导致公司及/或其子公司被处以罚款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公司及/或其子公司的所有损失。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九、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4)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并以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并以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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