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41版)
(3)外观设计专利46项
(4)域名4项
(5)软件著作权28项
(三)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拥有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低压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控股股东天正集团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控股股东控制的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3、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天正集团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天正集团以外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4、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正集团向本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权益或其他安排,未从事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可能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乐及其一致行动人高国宣、高啸和高珏分别向本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权益或其他安排,未从事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3)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了可能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经常性关联采购主要系向关联方天正集团、容光达集团、容光达特种、容光达电子销售和南州科技采购原材料和商品。2017年至2019年,公司关联采购合计金额分别为52.99万元、51.02万元和49.10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0.03%、0.03%和0.03%。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的采购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对公司损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1)与容光达集团的关联采购
2017年、2018年,发行人向容光达集团采购薄膜电容器作为生产原材料,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25.92万元和3.48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0.017%和0.002%,关联交易金额和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比重均较小。容光达集团向发行人出售单一规格的薄膜电容器产品,产品价格和向无关联第三方出售的产品可比价格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
发行人向关联方容光达集团采购的薄膜电容器的定价是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与无关联第三方可比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2)与容光达特种的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容光达特种采购特种薄膜电容器作为生产原材料,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26.28万元、23.24万元和26.42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0.017%、0.016%和0.02%,关联交易金额和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比重均较小。容光达特种向发行人出售单一规格的特种薄膜电容器产品,产品价格和向无关联第三方出售的产品可比价格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
发行人向关联方容光达特种采购的特种薄膜电容器的定价是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与无关联第三方可比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3)与容光达电子销售的关联采购
2018年、2019年,发行人向容光达电子销售公司采购薄膜电容器作为生产原材料,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24.29万元和22.68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0.016%和0.01%,关联交易金额和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比重均较小。容光达电子销售系容光达集团报告期内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已于2018年8月10日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浙江七星电容器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权转让后12个月内仍视同关联方,因此发行人与容光达电子销售2019年8月10日前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容光达电子销售公司向发行人出售单一规格的薄膜电容器产品,产品价格和向无关联第三方出售的产品可比价格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
发行人向关联方容光达电子销售公司采购的薄膜电容器的定价是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与无关联第三方可比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4)与南州科技的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天正进出口曾向南州科技采购报警器等产品用于天正进出口公司的日常经营使用,2017年采购金额为0.79万元,金额和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成本比重均较小。发行人与南州科技的采购定价均是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发行人已于2017年8月注销子公司天正进出口,之后不再发生向南州科技采购的行为。
2、销售商品
单位:万元
1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曾是天正机电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6月21日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权转让后12个月内仍视同关联方,故公司与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2017年6月21日前的交易金额为关联交易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经常性关联销售主要系向关联方天正集团、天正机电、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和天正集团攀枝花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商品,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388.51万元、88.68万元和29.03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18%、0.04%和0.01%。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的销售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且销售金额和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对公司损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1)与天正集团的关联销售
2017年,发行人曾向天正集团销售低压电器产品0.61万元用于天正集团自身使用,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为0.0003%,占比较小。上述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2)与天正机电的关联销售
2017年,发行人向天正机电销售各类低压电器元器件,主要系2017年天正机电主营业务为高低压开关柜的生产、销售,需要使用发行人生产的各类低压电器元器件进行装配制造。2017年发行人向天正机电的关联销售金额为53.38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为0.03%,占比较小。
发行人建立了标准的价格体系,根据原材料价格和人工及制造费用等核算成本后,参考市场价格以合理成本加成率得出指导价格。不同直销客户成交的产品价格受到产品型号、订单规模等因素影响,在指导价格基础上得到不同的下浮金额。由于发行人向天正机电销售的低压电器产品规格型号种类较多,产品单价无法直接可比,因此选取发行人对天正机电关联销售的开单下浮率1与发行人对所有直销客户平均开单下浮率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开单下浮率=1-(开单价格/指导价格),天正机电为直销客户,直销客户的开单价格=指导价格-下浮金额,即实际成交价格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自2017年5月起停止对天正机电的关联销售,2017年发行人对天正机电销售的产品价格基本参照市场零售价,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天正机电2018年实际已不开展生产业务。
3)与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关联销售
2017年,发行人向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销售各类低压电器元器件,关联销售金额为219.02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为0.10%,占比较小。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曾为天正机电的控股子公司,天正机电于2016年6月21日将其持有的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甘建生和方小雪,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权转让后12个月内仍视同关联方,因此发行人与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2017年6月21日前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价格是在扣除基础下浮金额和直下折扣金额后得到的成交价格。由于发行人向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低压电器产品规格型号种类较多,产品单价无法直接可比,因此选取发行人对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关联销售的开单下浮率1与发行人对所有经销商平均开单下浮率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开单下浮率=1-(开单价格/指导价格),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和天正集团攀枝花销售有限公司为经销商,经销商的开单价格=指导价格-基础下浮金额-直下折扣金额,即实际成交价格
2017年,发行人对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关联销售对应的开单下浮率为57.90%,与所有经销商的平均开单下浮率不存在明显差异。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经销商,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签署格式内容与其他同类经销商相同的年度《产品销售协议》,执行与其他同类经销商相同的商务政策,发行人与天正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可比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4)与天正集团攀枝花销售有限公司的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天正集团攀枝花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各类低压电器元器件,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15.50万元、88.68万元和29.03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05%、0.04%和0.01%,占比较小。
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价格是在扣除基础下浮金额和直下折扣金额后得到的成交价格。由于发行人向天正集团攀枝花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低压电器产品规格型号种类较多,产品单价无法直接可比,因此选取发行人对天正集团攀枝花销售有限公司关联销售的开单下浮率与发行人对所有经销商和同区域销售规模相似经销商的平均开单下浮率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天正集团攀枝花销售有限公司的关联销售对应的开单下浮率分别为49.93%、52.74%和51.80%,与同区域销售规模相似经销商的平均开单下浮率不存在明显差异。与所有经销商平均开单下浮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主要系发行人对天正集团攀枝花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较小,开单下浮率较低。天正集团攀枝花销售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经销商,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签署格式内容与其他经销商相同的年度《产品销售协议》,执行与其他经销商相同的商务政策,发行人与天正集团攀枝花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可比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3)关联租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天正集团、天正机电存在关联租赁的情况,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租赁费分别为228.32万元、199.76万元和200.84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租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注1:盐盘工业区厂房(物流部分)租赁合同原约定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免租期。盐盘工业区厂房(非物流部分)租赁合同原约定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其中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免租期。
2017年5月,天正集团与发行人签订协议,将上述合同的租赁期截止日调整为2017年8月31日。天正集团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减免了发行人2017年5-8月的租金。
对于上述租金支付与实际租赁期不一致的情况,发行人已将支付的租金根据实际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注2:员工宿舍租赁费用按实际租赁房间结算。2018年签订的租赁期止为2019年12月31日的协议,因实际租赁房间数变化,双方于2019年1月重新签署协议,租赁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原租赁协议终止。
1)与天正集团的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于2017年租赁天正集团盐盘工业园区的全部厂房用于日常生产经营,金额为99.00万元。
发行人与天正集团的关联租赁价格系根据盐盘工业园区周边类似的厂房租赁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具有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由于发行人租赁的上述盐盘工业园区与土地系发行人主要生产场地,为了保证上市主体的资产完整性、独立性,发行人于2017年8月向天正集团购买了盐盘工业园区的土地及厂房,此后不再与天正集团发生关联租赁的情况。上述关联方资产转让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具体请参见本节“(二)关联交易”之“2、(2)2)关联方资产转让”的相关内容。
2)与天正机电的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租赁天正机电房屋用作办公用房和员工宿舍,报告期内关联租赁金额分别为129.32万元、199.76万元和200.84万元。
发行人与天正机电的租赁价格由双方根据天正机电周边市场租赁价格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具有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关联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全资子公司天正智能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该笔借款本金4,200万元,2018年归还2,100万元,2019年归还2,100万元。
注2:该笔借款本金2,000万元,2019年归还1,000万元。
注3:该笔借款本金3,000万元,2019年归还2,000万元。
注4:该笔借款本金2,000万元,2019年归还1,000万元。
注5:该笔借款本金2,000万元,2019年归还1,000万元。
控股股东天正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天乐向发行人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主要为保障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天正集团作为控股股东、高天乐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支持,上述担保为正常的商业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向发行人收取担保费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天正集团存在资金往来情形,主要为发行人在报告期之前向天正集团销售商品过程中,天正集团存在货款回款逾期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对天正集团应付的逾期货款收取了利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天正集团收取资金利息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召开了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天正集团收取资金占用利息的议案》,并明确了计息原则:①发行人在报告期前对天正集团的借款拆出的资金作为借款收取利息;②发行人对天正集团的销售货款账期超过3个月即视为逾期并收取利息;③天正集团对发行人支付的回款资金先归还借款,再归还应付货款;④计息利率参考天正电气当月所有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经核算,2017年天正集团应付货款逾期利息21.35万元。天正集团于2017年10月一次性支付上述资金拆借利息与货款逾期利息。
发行人按公允价格与关联方结算资金往来利息,上述资金往来行为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其他关联交易
1)商标转让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20件商标分两批转让给杭州轰隆隆,其中2017年向杭州轰隆隆转让商标的金额为5.13万元。杭州轰隆隆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乐的一致行动人高啸控制的公司,曾用名为上海轰隆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注册成立。为避免商标被其他主体抢先注册,上海轰隆隆股东提出在上海轰隆隆成立之前,由发行人代为申请注册“工头帮”、“帮及图”等相关商标、域名。经双方商议后由发行人2016年、2017年分两批将20件商标永久性转让回给杭州轰隆隆商标转让费用为发行人注册、转让、复审代理及商标局官方收费的实际发生费用。此次商标权转让已经发行人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交易金额较小,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关联方资产转让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3月和2017年8月购买了天正集团苏吕工业园区的两栋厂房和盐盘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①苏吕工业园区
为了增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源评报字[2017]第0045号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2017年3月发行人出资1,275.66万元向天正集团购买产证号为“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76577号”1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苏吕村天正电气园区的两栋厂房,面积分别为10,148.10平方米及6,408.17平方米。上述转让资产系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采取的市场价值评估,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上述资产转让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②盐盘工业园区
为了减少关联租赁、进一步增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2017年8月发行人出资13,803.55万元向天正集团购买位于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B07地块的不动产证号为浙(2017)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15876号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此次转让所涉及的主要资产为发行人主要生产场地之一,交易价格13,803.55万元是根据天源评报字[2017]第0200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
1该房产证已变更为浙(2017)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13872号
2该不动产权证已变更为浙(2017)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26531号
3房屋建筑物包括证载建筑面积45,630.36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2,972.69平方米
上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周边类似的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实际成交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此次资产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系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采取的市场价值评估,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和第七届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
3)代缴水电费
单位:万元
发行人因租赁天正集团盐盘工业园区土地、厂房和天正机电办公用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委托天正集团和天正机电代缴水电费的情形,发行人已及时将水电费交付给天正集团、天正机电。发行人于2017年度委托天正集团代缴水电费353.63万元,该关联交易因发行人租赁天正集团厂房而产生,公司已于2017年8月收购天正集团盐盘工业园区土地与厂房,上述代缴水电费的关联交易将不再发生。发行人于2017年至2019年委托天正机电代缴水电费分别为44.35万元、38.62万元和38.32万元,金额较小,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上述代缴水电费的水电费价格系天正集团和天正机电所在地区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的实际价格,价格公允、合理。3、报告期内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应收项目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2)应付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应付项目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4、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2017-2019三年内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既往日常运营需要产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确认所涉及的《关于统一确认2017-2019三年内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中所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已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交易时均已回避表决,监事会成员及独立董事未发表不同意见。
5、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关联方购销商品、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关联交易等事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是因正常经营活动而产生的,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未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1、天正集团概况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天正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3)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
高天乐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50.26%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国宣系实际控制人之父,高啸和高珏系实际控制人之子,分别直接持有公司0.38%、1.5%和0.2%的股份,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高天乐先生,1963年7月出生,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3032319630728****,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住所:上海市浦东花木路*弄*号。高天乐先生1982年开始参加工作,曾任乐清市白象中学教师;乐清市柳市中学教师;香港鸿汇国际贸易公司董事经理;温州长城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长城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天正集团公司董事长;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八届、第九届民建中央常委。曾荣获“全国优秀企业家”“中国十佳民营企业家”“十大中华经济英才”“第六届浙江省优秀创业企业家”“首届浙江慈善奖”等荣誉称号。现任天正集团董事长,天正机电董事长,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国宣先生,193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身份证号码:33032319350914****,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兴隆东路*号。高国宣先生系高天乐先生之父,现已退休。
高啸先生,198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33038219880909****,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龙东大道*弄*号。高啸先生系高天乐先生之子,曾任本公司销售经理。现任杭州轰隆隆董事长。
高珏先生,199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3303821993110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龙东大道*弄*号。高珏先生系高天乐先生之子,现为天正电气董事会办公室职员。
九、简要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下转C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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