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0-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0月31日,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调查通字2017-2-076号)。因华鑫期货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华鑫期货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年11月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年12月6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9]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年12月24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17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746J,会员号:0185,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路200号,电话:021-63731971,法定代表人:李俊。
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3年8月30日修订)》(以下简称《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所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违反会员义务、对客户管理不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鑫期货未督促相关客户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义务,未按规定完全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备义务,使用未经我所接口适应性测试的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同时,华鑫期货未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对客户管理不善,其客户伊世顿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犯罪;华鑫期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原技术总监参与了伊世顿公司的犯罪行为,华鑫期货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华鑫期货的行为符合《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会员违反我所会员管理和交易管理规定的情形。
上述行为,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鑫期货情况说明、华鑫期货首席风险官问询谈话笔录、伊世顿账户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情况、华鑫期货报备伊世顿账户组程序化交易情况、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华鑫期货采取通报批评、暂停受理华鑫期货为客户申请我所交易编码业务六个月的措施,暂停受理日期从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并将处理结果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所书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华鑫期货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号)无异议。
华鑫期货将加强内部控制与客户服务,继续为客户提供各类增值服务,巩固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
目前华鑫期货经营状况正常,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对华鑫期货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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