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 公告编号:2020-033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2020年7月1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20日上午11:00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3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为味先生召集并主持。
6、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公司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经与公司主要股东协商,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陈为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其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对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之日起计算。
经与公司工会委员会协商,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郑宗行先生、刘日忠先生两人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上述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后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其任期为三年,自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组建之日起计算。
公司监事会经自查后确认,在上述监事候选人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后,不会出现下列情况:(1)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20日
附件: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陈为味,男,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大学EMBA在读。陈为味先生曾任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利嘉、鼓山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资行政部总监、监事会主席。
陈为味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陈为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刘日忠,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刘日忠先生历任福建苍乐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工段长,福建九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人资经理,本公司人资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助理。
刘日忠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刘日忠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2、郑宗行,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大学EMBA在读。郑宗行先生历任宁化县安远乡粮食管理站仓管、储运主任,现任本公司营销总监、监事。
郑宗行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郑宗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