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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0-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等申请融资,由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及由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并对其到期偿付承担连带责任。预计自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期间,公司对子公司总担保额度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对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子公司对公司总担保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0-049: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0-057: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合计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公司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方于2020年7月15日在东莞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0年度,公司对子公司供应链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合同签署日前,可用担保额度为321,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合同签署日后(截至2020年7月20日),可用担保额度为301,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合同签署日前,公司对其的实际担保余额为83,880.79万元人民币;本次合同签署日后(截至2020年7月20日),公司对其的实际担保余额为88,380.79万元人民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东莞市道滘镇大岭丫村新鸿昌路1号2栋701室

  法定代表人:伍骏

  成立时间:2015年8月21日

  注册资本:170,65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冷链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销售、网上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纺织布料、棉纱、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含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初级农产品、水产品(不含国家野生保护动物)、蔬菜、水果、肉类、蛋类、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箱包、玩具、装饰品、工艺品、电子设备、纸制品、木材及木材制品、纸浆、日用品、钟表、眼镜、化妆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文具、体育用品、衣架、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化工原料及化工制品(以上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外);互联网零售;贸易经纪和品牌代理;仓储服务;产品开发、设计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情况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供应链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各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保证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3、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0,000万元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

  5、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它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4)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544,346.88万元人民币的5.51%。本次合同签署日后(截至2020年7月20日),公司为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13,0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544,346.88万元人民币的39.13%。

  本次合同签署日后(截至2020年7月20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03,429.63万元人民币,合计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544,346.88万元人民币的19.00%。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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