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2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胜华”)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诉讼的有关进展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法院受理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
2、诉讼机构: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其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
二、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因购销合同纠纷,将格尔木胜华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格尔木胜华返还预付款1,638.30万元、支付违约金315.21万元及律师费5.00万元,合计金额1,958.51万元。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
三、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5246号等11份《民事判决书》,对格尔木胜华与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解除公司与格尔木胜华签订的《锌精矿购销合同》或《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部分合同的补充协议;
2、格尔木胜华应返还公司价款合计1,638.3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3、格尔木胜华应向公司偿付律师费合计5.0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相关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将视本事项后续进展而定。公司将积极跟进本事项进展,根据相关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时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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