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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苏麒安:

  因你在担任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违规为你个人及你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6号)。请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88060/88086269)。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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