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20-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传动”)于2019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公司原38名员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主要为依法裁判解除与公司劳动合同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金额、支付未付的工资等,涉及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753.0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登载的前述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陆续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前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蓝黛传动对前述案件相关原告的给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74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2019)渝0120民初6957号)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准许吴家利撤回起诉。
2、诉讼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家利自行承担。
(二)民事判决书((2019)渝0120民初6891、6892、6896、6897、6898、6899、6902、6903、6905、6907、6908、6909、6910、6911、6912、6913、6914、6916、6917、6948、6949、6950、6951、6955、6956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原告李良友、李银川、朱堂荣、郑晏均、王玉波、陈元、陈德生、严斌、曹廷华、夏庆碧、刘德平、邓勋华、刘厚菊、万东容、苏德洪、黄志金、刘有贤、李平、王玉平、叶波、王超书、刘陈、戴绍波、胡周雨、杨增培25人与被告蓝黛传动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驳回原告李良友等前述2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仲裁申请请求;
本项下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良友等前述25人各自负担。
(三)民事判决书((2019)渝0120民初6890、6893、6894、6895、6900、6901、6904、6906、6915、6952、6953、6954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原告赵兴福、喻光华、张林、张波、张宗惠、王玉琼、肖洪伟、黄德群、安代禄、唐昌淑、何钟能、谢传强12人与被告蓝黛传动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被告蓝黛传动自判决生效之次日给付原告赵兴福、喻光华、张林、张宗惠、王玉琼、肖洪伟、黄德群、安代禄、唐昌淑、何钟能、谢传强11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35.70万元;
3、被告蓝黛传动自判决生效之次日给付原告张波最低工资差额人民币0.04万元;
4、驳回原告赵兴福等前述1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仲裁申请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项下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12个案件共计60元),由被告蓝黛传动负担,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及对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近日,公司就本公告“二”之“(三)”所涉与赵兴福、喻光华、张林、张波、张宗惠、王玉琼、肖洪伟、黄德群、安代禄、唐昌淑、何钟能、谢传强12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陆续提起上诉,公司也陆续收到部分对方当事人递交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故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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