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ST华映 公告编号:2020-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映科技”)于2020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变卖的公告》。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于2020年4月7日10时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名下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共153,000,000股进行变卖,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页面显示的变卖结果,本次变卖未能成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17号及2020-058号公告)。
一、近日,公司收到股东通知,福州中院根据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提交的以物抵债书面申请,针对上述股票做出相关执行裁定书[(2019)闽01执963号之二],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映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映光电”)
被执行人:CHUNGHWA PICTURE TUBES (BERMUDA) LTD[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渤海信托与被执行人深圳华映光电、华映百慕大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渤海信托和深圳华映光电、华映百慕大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出具了公证书予以公证【公证书编号分别为:bitc2017(lr)-2021号、bitc2017(or)-2023号、bitc2017(or)-2028号】。2019年4月2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9)京中信执字00369号执行证书,确定以下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为深圳华映光电、华映百慕大;2.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11,6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3.华映百慕大作为质押担保人,应在其提供的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向渤海信托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渤海信托申请强制执行,福州中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人民币527,326元。
在执行过程中,福州中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不主动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状况。经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另案诉讼过程中,以(2019)闽民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华映百慕大持有的华映科技729,289,715股股票。因上述被冻结股票中的153,000,000股为本案质押物(质权人:渤海信托,质押登记编号:1703210023、450000000287,以下简称“案涉股票”)。经福州中院依法商请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涉股票移送福州中院执行。2019年8月5日,福州中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据此,福州中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案涉股票。2019年12月24日,福州中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将被执行人华映百慕大名下持有的案涉股票153,000,000股股票拆分成70,000,000股和83,000,000股两笔同时挂网拍卖,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保留价)分别为人民币1.9250亿和人民币2.2825亿元两笔,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而流拍。2020年2月11日,福州中院对案涉股票降价20%进行第二次挂网拍卖,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即保留价)分别为人民币1.54亿元、人民币1.826亿元两笔)。再次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而流拍。之后,福州中院依法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分别为人民币1.54亿、人民币1.826亿元两笔)对案涉股票进行变卖,变卖期内因无人报名竞拍而致变卖不成。
2020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渤海信托向福州中院提交以物抵债书面申请,请求将案涉股票以变卖的保留价总计人民币3.366亿元(分别为人民币1.54亿元、人民币1.826亿元两笔)作价抵偿债务。
福州中院认为,本案的质押物即被执行人华映百慕大名下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153,000,000股,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程序,均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渤海信托申请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变卖保留价人民币3.366亿元作价交其抵偿债务的请求,于法不悖,可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华映百慕大名下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153,000,000股,作价人民币3.366亿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渤海信托抵偿债务,上述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渤海信托时起转移;
(二)渤海信托可持本裁定书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子信息集团”)于2019年12月23日受让“渤海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一期、二期信托受益权,涉及的华映百慕大质押华映科技股份数为37,440万股,占华映科技总股本的13.54%,已进入司法程序的股份为28,260万股,占华映科技总股本的10.22%。其中,15,300万股已于2020年6月6日司法变卖流拍(占华映科技总股本的5.53%),福州中院本次做出(2019)闽01执9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渤海信托获得该股权,由此作为信托受益人的信息集团通过渤海信托计划拥有该部分股份权益。
三、截至本公告日,福建电子信息集团直接持有华映科技28,097,034股股份,占华映科技总股本1.02%;一致行动人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华映科技379,867,047股股份,占华映科技总股本13.73%;同时,信息集团通过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管鑫众5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华映科技5,269,453股股份,占华映科技总股本0.19%;通过渤海信托计划持有华映科技153,000,000股股份,占华映科技总股本5.53%;合计持有华映科技566,233,534股股份,占华映科技总股本20.47%。华映百慕大持有华映科技的股份数量降至534,289,715股,持股比例降至19.32%。本次权益变动后,福建电子信息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成为华映科技第一大股东。
四、虽然本次权益变动后福建电子信息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成为华映科技第一大股东,但与第二大股东华映百慕大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任一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不足以对华映科技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华映科技控制权归属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映百慕大尚持有华映科技534,289,715股,占华映科技总股本的19.32%,其中129,600,000股(占华映科技总股本4.69%)仍处于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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