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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23             证券简称:华谊集团             公告编号:2020-024

  900909                            华谊B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14173美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2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05,296,76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0,529,676.3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3.扣税说明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持有 B 股的股东,按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6 月 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7.0555)计算。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

  (1)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发放 2019年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 0.012756美元。

  (2)对于 B 股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100000000-C1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14173 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有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按税前金额发放现金红利 0.014173 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3530152

  特此公告。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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