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0-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宗案件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已判决案件的金额约12.8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已判决案件,公司享有依法申诉的权利。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涉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发布了《诉讼公告》(编号:临2020-034号),披露了涉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案号:(2020)云01民初302号),7月21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669,769,863元;
(2)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242,000,000元为基数按日0.05%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6月15日至该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及以427,769,863元为基数按日0.05%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该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3)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16,489元,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511,981元,由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判断是否上诉。
(二)涉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诉讼公告》(编号:临2020-030号),披露了涉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案号为:(2020)豫01民初179号),6月2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606,624,657.5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06,624,657.5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1,860万元予以扣除);
(2)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18,9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23,972元,由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该案件已上诉。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已判决案件,公司享有依法申诉的权利。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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