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巨星科技”)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公司根据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巨星科技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宜。
独立董事(签字):
朱亚尔: 黄爱华: 叶小珍: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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