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20-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22日,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华文轩”)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关于完成本轮新华文轩H股增持的告知函》,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有关详情参见本公司2020年3月31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新华文轩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已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
2020年3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向公司发出增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和公司股价稳定,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含下属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拟自2020年3月31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H股股份,累计增持股份不少于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5%且不超过2%。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截至2020年3月31日首次增持前),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592,809,525股和H股股份13,133,000股,合计持有605,942,52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9.11%。
截至2020年7月21日,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已累计增持公司H股股份24,56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0,509,525股,持股总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10%;其中,持有公司A股股份592,809,525股,H股股份37,700,000股。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四川新华发行集团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四、本次增持的合法性
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发生变化。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律师对本次增持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委托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就其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的增持行为进行专项核查,核查意见认为:
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律师专项核查法律意见全文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增持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专项核查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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